2017年8月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称为强化食用贝类输入源头管理,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输台食用贝类产品应检附含捕捞/养殖地信息的官方卫生证明文件,确保输入贝类产品安全。“食药署”已透过台湾地区驻外单位,通知贝类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并要求提供官方证明文件样张。“食药署”通知输入业者以及各相关协会,未来正式实施此措施后,输入贝类必须检附出口国官方证明文件,否则不受理产品输入查验申请。
联系人:秘书处
电 话:0571-88051763
邮 箱:xiatian3218@163.com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12室
2017年8月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称为强化食用贝类输入源头管理,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输台食用贝类产品应检附含捕捞/养殖地信息的官方卫生证明文件,确保输入贝类产品安全。“食药署”已透过台湾地区驻外单位,通知贝类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并要求提供官方证明文件样张。“食药署”通知输入业者以及各相关协会,未来正式实施此措施后,输入贝类必须检附出口国官方证明文件,否则不受理产品输入查验申请。
Copyright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备案号:浙ICP备16022789号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2988号 免责声明
技术支持:浙江灏天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