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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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英文名:Zhejiang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ZAPPMA)。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流通、加工、科研、教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自愿组成,是浙江省内行业管理、协调、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指导会员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调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国内外水产加工技术交流和贸易洽谈,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水产流通加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本会会员学法、守法,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品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则,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三)研究提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规范水产品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拟订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工作。

(四)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五)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沟通产品销售渠道,受委托承办上级和省局举办的各类展会和产品推介拓销等活动。

(六)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

(八)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行业改组改造,规范行业行为。

(九)加强与国内外(地区)相关社团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开展互救互助,协调事故处理,调解各类行业纠纷。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应诉行业损害调查,协调处理有关贸易纠纷等。

(十一)组织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出版协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和名誉会员:

(一)凡省内直接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外地办事处(办事机构)均可申请作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是以发展水产品科研、教学、加工流通为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或个体劳动者,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申请作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对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及外籍侨胞,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水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履行会员义务;

(五)愿意在本单位(本人)的地位(岗位)上,为水产品加工流通作出更多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向协会报告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須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任职期间,如有严重违法或政治事件发生,经理事会批准,职务予以免除;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須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須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須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查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須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事后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72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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