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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风浪网箱养殖经验与建议

发布时间:2005-01-27人气:90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正在我国各沿海省市蓬勃兴起。虽然大型抗风浪网箱布置海区海流通畅,环境容量较大,开展养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低,但它与传统网箱养殖一样,仍需要投喂饲料,发生破网逃鱼的风险更比传统网箱养殖大得多。因此,如果缺乏整体规划或抗风浪网箱海区选择,网箱布置或管理不当,仍会对养殖海域环境产生影响。为了避免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重蹈传统网箱养殖对海区环境污染的覆辙,笔者根据所收集的一些国家对外海抗风浪网箱养殖的法规或管理规定,提出我国实现抗风浪网箱养殖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建议,供业界人士参考。
 
  1  国外对抗风浪网箱养殖的规定
  (1) 挪威 挪威自上世纪70 年代研制成功“HDPE 框架重力型深水网箱养殖系统”和开发成功大西洋鲑生产性育苗后,抗风浪网箱养殖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抗风浪网箱养殖最成功的国家,2000 年仅大西洋鲑和魟鳟的养殖产量即达47 万吨。但是,挪威政府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实现网箱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科学的海岸带功能规划、较为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极为严格的养殖许可制度。不仅通过控制养殖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来控制每年全国的养殖场数量,而且详细规定了与养殖活动相关的具体指令。例如:每个规划养殖区内允许建造的养殖场数量;养殖场与养殖场间的距离大于1 km ;养殖场与鱼种孵化场的距离大于3 km ;每个养殖场规模不得超过12 000 m3 ;每立方养殖水体的密度不超过25 kg ;使用全价(营养) 配合饲料且每个养殖场的年投饵量不超过650 t ;同一海域连续养殖2 年后应闲置一个周期,使海区的大部份病原体死亡,也让海底沉积物扩散;每年对网箱养殖开展2 次检查等。这些规则既促进了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的发展,又保护了海区环境,实现了抗风浪网箱养殖的持续、健康发展。
  (2) 美国 美国自上世纪90 年代初开始外海抗风浪网箱养殖试验,但目前仍只在一些州进行试验性或示范性养殖,没有商业性的外海养殖活动。1999 年,美国商业部开始起草“国家外海水产养殖法”,目前仍在审议中。该法除发布最少10~20 年的场地租赁、养殖许可和申请程序等外,也将对外海养殖项目建立所需要的标准,主要有:必须满足州或联邦的环境标准;必须把对自然资源的危害风险降到最低;必须与“沿海地区管理法”相一致等。
  目前普遍认为,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水产养殖至少将在五个范畴内影响海洋环境。①生物污染:从养殖设施内逃逸的鱼通过竞争、杂交繁殖或疾病、寄生虫散播对野生鱼群造成伤害; ②饵料鱼:大量使用捕获的野生鱼作为饵料成分,将间接影响到养殖场数千英里外海区的生态系统; ③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鱼垃圾及未吃完饵料的排放,增加了海区的营养负担; ④化学污染:使用许多许可的化学品,包括抗生素和杀虫剂等,可能对非目标鱼造成伤害; ⑤栖息地修改:海洋水产养殖超过26 000 公顷,一些养殖设施会吸引海洋食肉动物,造成其意外或人为伤害。因此,目前在美国开展外海养殖,受许多法律制约,必须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准。
  但是,由于野生海洋食品供应有限而需求不断增长,因此,1999 年美国商业部制定了水产养殖政策,提出到2025 年使水产养殖产值达50 亿美元,为2000 年的5 倍,其中外海养殖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并为此投入大量资金(2004 年将超过3 000 万美元) 开展技术试验研究及法律、管理规章研究。为了鼓励外海抗风浪网箱养殖的发展,美国正在制定既能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又能简化审批手续、鼓励投资的政策。
  (3) 爱尔兰 2003 年制定了《爱尔兰水产养殖企业和贸易商环境指令》,其中详细规定了包括环境监控、生产区内自然物种及其产地保护(包括受保护鸟类和动植物) 、航海及其灯光许可、养殖场管理、鱼群健康管理(包括必须先许可才能引进品种或搬移养殖品种) 和废弃物管理等十三种保护环境的法规及应采取的措施建议;颁布《外海有鳍鱼养殖场环境监控协议》和《爱尔兰防止养殖鲑科鱼逃逸的行为指令》,规定必须对海底、水体、海虱子等进行监测与控制,而且规定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实行养殖场休养,以及详细规定了对养殖场的环境条件、设施安全、操作人员综合应急计划培训、应急预案、记录(包括网箱维护和每口网箱鱼数量、种类、鱼种来源) 和发生逃鱼时要24 h 内通知当局并采取最适当措施回捕等要求。
  另外,欧洲水产养殖生产者联盟(FEAP) 将于2004 年夏天发布新版的《负责任与可持续水产养殖行为指令》,其中更是详细规定了水产养殖中应采取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各种措施。
  (4) 其它国家 根据美国研究人员对英国(苏格兰) 、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八国的比较,它们共同的做法有:
  ①实行两步许可程序:先许可租赁某一特定场所,再许可开展特别设施的经营活动; ②制定场地标准或预先确定“某海区为适宜水产养殖区”以避免冲突; ③制定特定场所的“容量”,即每个场或每口网箱允许的鱼数量和密度; ④制定详细的养殖管理计划或最佳管理系统; ⑤多机构联合程序以提升养殖场效益和对水产养殖设施进行监控。
  2 对策与建议
  (1) 科学规划海域功能 在开展海区水深、波浪、海流、底质和水质等海域环境调查,综合平衡水产养殖、航海、捕鱼或其它海域使用者的利益的基础上,由政府发布用于抗风浪网箱养殖的海域专区。
  (2) 尽快制定水产养殖法 通过立法,明晰权限,给在专区内开展抗风浪网箱养殖的企业或经营者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和养殖许可证,规定统一、明显的标志和航海灯标,避免养殖设施遭受其它船舶的航行或人为碰撞,防止养殖设施及其所养殖的鱼群被人为破坏和偷窃等,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3) 制定抗风浪网箱养殖行为规范 开展抗风浪网箱养殖海区的“环境容量”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抗风浪网箱养殖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养殖场的规模、养殖网箱设置、允许使用的饵料品种及数量、鱼群行为观察及记录、死鱼处理程序和管理人员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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