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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06-02-16人气:85
  今年5月,日本将实施“肯定列表”食品安全法规,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进口检测标准。食品检测专家指出,新制度的实施有可能将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置于窘境,为日本寻找借口封锁我国农产品对其出口创造条件,我国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管理,以破解技术壁垒。 --日“肯定列表”抬高农产品进口门槛 日本是食品和农产品进口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依靠进口。近年来,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兽药超标事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的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信任。与此同时,由于日本现有350种农兽药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而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对于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某种进口食品中含有该物质,也不得限制其在日本销售,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在上述背景下,日本提出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根据规定,从2006年5月起,日本将正式实施这一“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标准,即所谓的“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将设定0.01ppm(即亿分之一)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 有关专家认为,日本新食品法虽以保护本国人民健康、保证食品安全为名,但更像是一个“绿色”壁垒。当前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屡次利用技术性壁垒措施遏制我国产品的出口,针对进口食品和农产品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越来越高,有关农药、兽药、生物毒素残留量等限量指标也越来越苛刻。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2004年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73.9亿美元。由于即将实施的“肯定列表”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差别,涵盖了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几乎所有日本从我国直接进口的农产品,因而专家预测,该制度可能对我国向日本出口的食用蔬菜、水海产品、肠衣、禽肉、畜肉等优势农产品产生重大影响。 --“一律标准”过于苛刻引起多方不满 我国大多数农产品出口企业认为,日本新法中的“暂定标准”虽对WTO成员一视同仁,但0.01ppm的“一律标准”缺乏相关检测依据和科学依据,对高进口率的农产品标准远远高于日本国内产品,对进口企业要求过于苛刻。 据了解,我国制定的许多标准与日本的标准无法对应,而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的标准严于我国标准。日本制定的标准中,严于我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国输日的大宗农产品和食品,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坚果类、蔬菜类、糖类植物和油料作物等61种。 山东鲁菱果汁公司负责人说,日本对我出口的浓缩果汁中某些农残检测标准比对其本国产品的检测标准高数倍。目前,不少农产品加工品没有农药残留检测标准,而日方的“一律标准”规定,以农产品原料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来套用农产品加工品。例如苹果饮料中含有10%的纯苹果汁,那么苹果饮料的农药残留标准就自动定为苹果药残量的1/10。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企业可能因为工人在运输时无意碰触了一下农产品,就使得某项指标超标,造成整批货物被退。 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副会长西田健一表示,虽然检测费用目前没有转嫁给中日间的进出口贸易商,但检验项目剧增将拖延检验时间,通关时间延长,会造成很多不确定因素,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日本株式会社藤井企划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和生活相关产品企业策划的公司,董事长速水将之说,企业从中国进口蔬菜一直采取“现用现买,随时供应”的方式,但新法实施之后,检测标准将大幅度提高,企业再也不能随便从中国进口农产品原料,货源有可能出现不足。 从以往的单一品种检验,到现在突然加大到一次多项目的检测,我国农产品药残检测部门也将面临较大困难。天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郭永泽说,日本新法中要求检测的许多农药品种在我国并没有生产厂家,我国也从来没有进口过该品种农药,但由于日本今后要求出具农残检测报告,测试中心只能从日本购买农药标样,开发检测方法,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费。目前国内大多数实验室的技术力量与设备水平短时间内无法适应日本的要求。 --中国农产品出口可能遭遇“暗箭” 专家还担心,“肯定列表”的实施,为日本寻找借口封锁中国农产品对其出口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的输日农产品很可能陷入“暗箭难防”的境地。 郭永泽说,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水平明显高于日本现有的风险保护水平,而且对每种产品制订的限量标准众多,这给日本执法者留出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有可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检验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从而对国际贸易构成潜在的歧视性威胁。 据了解,“肯定列表”实施之前,日本如想限制某国农产品对其出口,必须先制订相关的检测标准,之后向各WTO成员提出申请,征得所有成员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封关,前后需要大约两年时间。2002年日本因我国冷冻菠菜的“毒死蜱”超标而停止进口,就是经过WTO成员长达两年的审议后才实施的。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副处长孙明钊说,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只重视进口国规定检测项目,但现在根据日本新食品法,没有参照标准的农药残留均可执行“一律标准”。日本可以随时随地要求一个从来没有检测过,同时我国也未重视过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一旦超标而不能获得通关,日方就可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据了解,2005年8月,日本就曾要求各个检疫部门对我国从未检测过的蔬菜中的重金属进行3个月的检查,同时还对我国的禽、鱼虾等进行了长达6个月的硝基呋喃检查,此前日本从未关注过这两类残留物。 --破解技术壁垒关键在于加强自检自控 记者了解到,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在各WTO成员反应强烈,暴露出其随意性大、具体操作性不高的缺点,技术壁垒还没有充分显露出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但专家提醒,日本在逐步制订农产品进口相关法律,未来的农产品进口标准肯定会更加严格苛刻,企业绝对不可被眼前情况所麻痹。专家建议,要破解日本技术壁垒,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关键,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自检自控。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疫病疫情防控体系。今后一个时期内,疫病将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制约因素之一,去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近50个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定限制,日本和韩国对我国动物食品一直没有完全放开,日本因怕饲草里面带有口蹄疫病毒,甚至对我国出口的稻草下了进口禁令,而今年禽流感再次爆发,将疫病防治再次提上日程,我国应加强区域性实验室建设,按照国际检测方法标准,对疫病疫情实施有效监控。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从种养殖场生产环境及农兽药流通市场两方面入手,加强出口农产品的监控管理。目前,我国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实现有效的日常监管,兽医、植保专业人员也无法提供及时的支持。而我国在农兽药的法律法规、农兽药的使用和控制、残留监控体系等方面,尚未建立全国范围的协调一致的监控体系,如检验检疫部门只能对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但无法监督兽药生产厂家,一些禁用药物往往是疗效不错,价格便宜但多是巨毒,这类药品市场上时有销售。 三、缩小我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国际要求之间的差距。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安全卫生方面要求较低,如“毒死蜱”在我国蔬菜的限量标准是1ppm,但许多国家不允许使用“毒死蜱”,或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限量标准。此外,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与出口企业应从三方面苦练“内功”: 第一,建设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种养殖基地。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种养殖基地,保证生产中不使用违禁药物,按规定停用限用药物,在种养殖环节控制住药残。例如山东是我国标准化种养殖水平较高的省份,禽肉出口占全国的60%以上,目前山东的457家养禽基地实现标准化养殖,并已全部在检疫部门备案,只有这些企业才可获得出口资格,禽类累计一次出栏近5000万只。 第二,加强中日双方进出口企业的信息交流。通过中日两国企业在农产品种植方面的交流,对日本允许使用的农药及残留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沟通,可以最大幅度地减少进出口风险,取得双赢。 第三,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收获、储运、加工中,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专家也认为,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看,日本采取的“肯定列表”制度给我国提供了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既能促进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标准化,又能保证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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