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计〔2018〕23号
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省海洋与渔业
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18〕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5—2017年度省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鉴于我局已开展的2015、2016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内容与“浙财监督〔2018〕9号”文件要求有较大差异,且我局尚未对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现将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和范围
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采用自评—复评—终评的方式。具体是指在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自评的基础上,省局委托中介机构(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复评工作,最后由我局综合评分。
本次评价范围为省财政下达的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见附件1),具体工作任务参见我局下达的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工作任务文件(见附件2)(由于文件较多,附件1和附件2请在我局外网下载专区自行下载,不随文印发)。
二、自评材料
请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报送自评材料。
自评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分2015年、2016年、2017年)(见附件4、5、6)、《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打分表》(见附件7)、《项目绩效评价所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资料(见附件8)、《2015—2017年度省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调查问卷》(见附件9)、《调查问卷汇总表》(见附件10)。自评材料请装订成册,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寄送至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郑杨,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3号楼10楼,邮编: 310012)。自评材料的电子版请发送至zhengy616@126.com邮箱。逾期未报的,我局将酌情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进行扣分。
三、自评要求
本次评价,有别于我局开展的2015、2016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其要求更高、内容更多、任务更重。专项资金支出的公共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等内容为首次纳入评价范围。
鉴于我局已布置开展2015、2016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地也可仅自评2017年度。但根据“浙财监督〔2018〕9号”文件要求,各地必须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如实填写2015、2016、2017三年内容;且各地填报的财政投入情况须与当地财政部门核对一致,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或者财政部门联系处(科)室公章,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尚未提交“浙海渔计〔2017〕83号”文件要求的2016年度自评材料的,须于5月15日前上报。
四、复评、联检和抽评考核
中介机构根据各地自评材料开展复评工作,复评以审查上报材料及现场实地评价为主。届时我局将与中介机构对部分市、县开展联合评价检查。
根据“浙财监督〔2018〕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将对绩效评价进行抽评考核。
五、终评及结果运用
我局将根据复评结果,结合省里下达各地的2015—2017年度任务数量、任务重要性、资金量等,对沿海和内陆分别进行综合评分,并通报绩效评价报告中存在问题和评价结果。
本次评价的结果将报送省财政厅,直接影响以后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的扶持力度,务请各地高度重视。
六、整改落实
各地要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我局上报整改情况。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
郑 杨,电话:18867541898,邮箱:zhengy616@126.com
左晓越,电话:18768195079,邮箱:1475291460@qq.com
省局计划财务处联系人:
杨 欢,电话:0571-88007070,邮箱:浙江农民信箱
陈朱恩,电话:0571-88007299,邮箱:浙江农民信箱
附件:1.省财政下达的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文件
2.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2015—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工作任务文件
3.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报告(参考提纲)
4.2015年项目基本情况表
5.2016年项目基本情况表
6.2017年项目基本情况表
7.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打分表
8.项目绩效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9.2015—2017年度省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调查问卷
10.调查问卷汇总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5月7日
抄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