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计〔2018〕4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渔业统计
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规定,《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农办渔〔2016〕6号)已于2017年底到期。农业部重新制订的《渔业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月22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