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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螃蟹到货后“瘦身”?消保委调解退差价并补偿

发布时间:2025-11-10人气:5来源:江阴消保委微信号

 

网购螃蟹到货后“瘦身”?

 

消保委调解退差价并补偿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遭遇了一桩闹心事。为馈赠亲友,他在某水产店精心挑选了10只大闸蟹母蟹,商家明确承诺每只“足斤足两”,重量达4两。可当王先生收到快递包裹,拆开后带着螃蟹身上的捆绑绳称重时,结果却让他大跌眼镜:10只螃蟹平均每只仅重3两2,与商家承诺的4两标准相差甚远。

 

发现问题后,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商家交涉。面对质疑,商家辩称螃蟹在邮寄过程中会因水分蒸发导致分量减少,坚称发货时重量完全达标,仅同意补偿100元。由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江阴市消保委祝塘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01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祝塘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首先核实了王先生的购买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及实物称重证据,随后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展开调解。

 

02

 

调解过程中,分会工作人员明确向商家指出核心问题:一方面,“水分蒸发”不能成为螃蟹重量大幅缩水的借口,王先生收到的螃蟹每只平均少了0.8两,这一差额已远超合理损耗范围,显然无法用“路途水分蒸发”来解释;另一方面,商家销售时明确承诺螃蟹为“4两重”,但实际交付的商品却严重“缩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03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普法教育,商家认识到自身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向王先生退还差价,并给予额外补偿,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商家以“带绳称重”模糊计量、用“水分蒸发”掩盖缺斤短两,实则是逃避履约责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消费提示】

 

一、明确计量标准:购买大闸蟹等按重量计价的商品时,务必提前与商家确认称重标准,并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商品详情页截图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二、 收货及时验货:收到商品后,尽量在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货,同时用标准秤具对商品进行复秤。若发现重量不符、商品损坏等问题,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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