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濒危办关于做好鲨鱼和蝠鲼物种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9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20133月于泰国曼谷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6届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将路氏双髻鲨、无沟双髻鲨、锤头双髻鲨、长鳍真鲨、鼠鲨以及前口蝠鲼属所有种(以下简称CoP16所列物种)列入CITES附录II的提案,该列入将于2014914日起正式生效,同时大会还提出了关于如何管理从公海捕捞附录物种的“海上引进”决议[Conf.14.6 (Rev.CoP16)]。自2014914日起,上述物种将与此前已经列入CITES附录II并生效的鲸鲨、姥鲨、噬人鲨一样,按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与其相关的一切捕捞加工利用行为均需依法办理许可证,各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执法;在进口、出口、再出口以及海上引进以上物种及制品时,须申办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通关手续。为切实做好上述物种履约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鲨鱼及蝠鲼,特别是列入附录Ⅱ的鲨鱼和蝠鲼物种渔获情况,依法为捕捞、收购、加工、经营利用企业办理经营利用特许证件。濒管办各办事处要主动与辖区海关进行对接,结合辖区进出口贸易特点,认真落实列入附录II鲨鱼及蝠鲼物种的各项履约规定,协助渔业、海警、海关等部门加强培训,联络专家开展物种鉴定工作,同时积极与辖区内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履约衔接工作。

二、加强政策信息宣传,切实提高履约意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国家濒管办牵头,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濒管办各办事处配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培训会议、海报手册等宣传方式,做好CITES公约规定和我国履约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要让鲨鱼主捕区域的渔业主管部门、执法单位、捕捞企业及渔民、相关鲨鱼制品加工企业了解CITES管制物种变化情况以及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要求,初步掌握附录Ⅱ所列鲨鱼和蝠鲼的辨识手段,依法开展相关进出口经营活动,鼓励产业各环节对附录II鲨鱼物种和非濒危鲨鱼产品分开管理。

三、加强信息采集,切实增强履约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调查了解我国沿海常见鲨鱼和蝠鲼的生物学信息、种群结构和繁育栖息地情况;并对近海和远洋渔业捕捞、丢弃附录Ⅱ所列鲨鱼和蝠鲼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数据支撑。有关行业组织要加强对鲨鱼和蝠鲼的加工利用、市场流通和贸易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对市场上仍在流通的附录Ⅱ鲨鱼物种产品提出有效的管理建议,明确今后鲨鱼、蝠鲼行业自律的管理思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履约管理工作。

四、加强行业现状把握,逐步做好履约工作。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国内鲨鱼和蝠鲼的捕捞、加工、经营利用和出口单位在914日前上报现有涉及附录II八种鲨鱼和蝠鲼物种产品的库存量,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有资质的单位)核实,并在1015日前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濒管办。对于其中涉及新列入附录II的五种鲨鱼和蝠鲼及其制品,可在限定期限内(自2014914日起,冷冻肉、骨、皮等产品为两年,鱼翅等干制品为三年)按“公约前所获”产品依法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施出口和再出口。对于2014914日后所获的附录Ⅱ鲨鱼和蝠鲼及其产品,与其相关的一切捕捞、加工、经营利用、进出口和海上引进行为均需依法办理特许证件以及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各相关单位在鲨鱼和蝠鲼履约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14819

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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