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8-01-25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产销对接水平,保障农产品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农产品营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抓好农产品的营销。农产品营销是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农业生产者通过流通环节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增产增收的重要手段。因此,抓农产品营销与抓农业生产一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
  的重要公共职能。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这一
职能,通过营销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注重产品研发、生产、定价、宣传推广、售后服务等工作,并在各个环节收集反馈相关信息。要加强农产品市场及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法
  制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营销环境。耍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需开发和组织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不断优化对营销的公共服务。
  二、努力从宏观上实现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
  各级政府抓农产品营销工作,首先要从宏观上确保农产品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的基本前提。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农产品国内外市场消费需求、生产状况的调查、分析和预测、预警,并建立基本数据库,定期发布。对粮食、生猪等涉及国计民生的消费品,要确保必要的、合适的种养面积或数量,确保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必要时可通过政策激励手段引导农民增加或减少某种农产品的生产,确保市场供需平衡。对产量有大小年等现象,价格、数量波动较大的农产品,也应加强宏观调控,既保障市场供给l,又确保农民增收。
  三、大力培育农产晶现代营销主体
  (一)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农业产业化、流通现代化以及“双百市场”工程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发展与农民建立稳定产销协作关系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一条龙流通模式。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行业自律、风险共担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健康发展。
  (二)积极发展多无化营销主体。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中介流通组织。鼓励工商企业特别是超市等经营居民日用消费品的企业参与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建设,培育大型涉农商贸集团,提高农产品销售比重。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千镇连锁超市”等收购农产品,支持供销社、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营销网络和物流设施优势,发展配送、连锁经营等农产品流通业,使之成为农产品营销的重要力量。
  (三)大力培养农产品营销人才。将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等农产品营销人员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帮助他们掌握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和技能。采取专业培训、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农产品营销和管理服务人员特别是外向型营销人才,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农产品产销、了解WTO规则和相关国家农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现代营销理念的农产品营销与管理服务队伍。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业
  (一)积极推广新型交易方式。顺应现代流通业发展趋势,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展示订货、合同交易、拍卖、经纪人代理、代储代销等新型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引导产品相对单一的市场积极发展网上交易,建立集电子认证证书应用、网上交易、电子银行结算、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模式。
  (二)加快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在重点建设200家农产品连锁经营示范企业、20家大中型农产品流通企业、20个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00个示范性农产品推广(配送、展示)中心的同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配送公司、物流中心,发展农产品配送业务。在鼓励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以品牌、商号、管理、技术为纽带,规范发展特许经营;鼓励连锁企业采取联合重组、战略联盟、集中采购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提高运营效率。对农产品连锁经营,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五、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一)加强品牌创新。引导企业加强对自身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支持企业和组织申报驰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华老字号、名牌农产品以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培育100个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进一步整合品牌资源,尽可能把相同品质或地域的农产品整合起来创品牌,着力培育公共品牌。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相关国际认证等所支付的认证费和注册费,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外,再由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推进品牌经营。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品牌商品的比重,开展品牌经营,提高农产品品牌化水平。鼓励行业协会推行统一商标、标准、质量、包装“四统一”管理,培育和推广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不法行为,改善竞争环境。
  六、不断优化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
  (一)加快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预警的同时,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进入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充分发挥“浙江农民信箱”的产销对接作用,适时组织开展信息发布、产销对接和产品推介活动,使“浙江农民信箱”成为传递农产品产销信,引导生产的重要平台。
  (二)继续开展农产品推广活动。重点支持浙江农业博览会、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等综合性农业会展,支持“浙江绿茶”、“浙江柑桔”、“浙江竹子”、“精品水产”等农产品推介活动。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农产品展览展销和产销对接,对其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境外宣传推广农产品的相关费用,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外,省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优化农产品出口服务。简化出口农产品检验程序,积极推行绿色通道、快速核放和出口免检制度,加快出口验放速度。针对农产品进口国要求,对自有生产基地的出口农产品,在企业具备自检自控能力又具有良好诚信的情况下,以抽查检测为主,并对抽查检测合格率高的企业逐步减少抽查频率,降低检验检疫费用。鼓励企业申请农产品出口免验资格。规范各类检验检疫以及运输、港口等收费,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减免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收费政策,对自营出口额较大企业的检验检疫费用,可由同级财政补贴。对农产品出口实行“大通关”制度,做到属地验收、关口验放。鲜活农产品进出口实行快速通关。
  七、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出口农产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与国际接轨。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积极推广“市场+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和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并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标准建设基地、组织生产。对在省内建立的符合农产品出口标准的生产基地,由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强自控自检能力建设,对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及为大宗农产品出口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商)会等进口农产品专用检验检测设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00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要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每日开展定性检测。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农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引导督促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制度和质量自控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经营者档案,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进货验货和进货索证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努力营造良好的农产品营销环境
  (一)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点的规划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合旅游等产业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县级农产品展示和配送中心,力争本辖区80%以上的特色农产品品种进入中心展示、销售。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加强产地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大中城市销区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到2010年,全省力争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辐射能力强、年成交额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绿色、高效、现代”的新型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改善设施。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如植物组织培养、仓储、冷库、农机具存放用房等),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并确保土地可以复垦的前提下,可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加工用地,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深入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加快仓储加工、物流配送、信息网络、检验检测、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功能,改善交易环境。重点产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分级包装、加工整理、检验检测、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发展产地加工整理、预冷保鲜和农产品冷链物流。
  (三)确保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坚决取消农产品跨区域流通的非法限制,促进农产品顺利流通。各地要建立完善粮油、猪肉等主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和稳定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产销区域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坚持走多元化的外向型发展道路,稳定和扩大日、韩、美、东盟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盟、中东、独联体等新兴市场,努力发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分散出口市场风险。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海外市场研究、营销策划、产品推介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建立基地、设立贸易窗口或办事处。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及相关培训工作。
  (五)落实农产品出口税收扶持政策。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农产品的正常出口。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投资,按税法规定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为出口企业收购用于加工出口的农产品原料,收购原料视同农产品出口企业直接向农民所收购的农产品,允许抵扣增值税;经主管国税部门批准后,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并简化操作手续。
  (六)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在继续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信贷支持的同时,重点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等多种手段,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并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及时满足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引导其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鼓励企业为出口农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中央扶持政策基础上,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省级农产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  一险的保费支出,由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给予30%的补助。
  九、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营销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营销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政策引导,强化农产品营销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公共管理和市、场调控水平。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粮食、供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质量技监、检验检疫、海关、工商、交通、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合力抓好农产品营销工作,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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