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更新进口鲶鱼产品标示要求指导说明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次数: 分类:国外预警

201751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暑(FSIS)公布进口鲶鱼产品(鲇形目)标示要求指导说明。美国境内销售鲶鱼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鲶鱼产品销售前,必须获得FSIS批准的产品标签;201791日起,FSIS批准的所有产品标签必须存档;标签批准可通过标签审批(Sketchapproval)(由标示项目审批人员LPDS)或通用标示审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2种方式获得。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符合(9CFR541.7g),412.1)要求的下列情况,其标签批准申请才由项目审批人员(LPDS)进行评审:临时批准使用标示(如,产品配料表有变化);出口产品标示内容有调整(如,国内销售产品营养标签与国外要求有差异);标示中有特殊情况说明(如,“原生态”或“没有抗生素”);

多数鲶鱼及鲶鱼产品可使用通用标签审批程序,无需使用LPDS预审批程序。18个月过渡期内相关企业,需要提交标签并获得LPDS审批。

来源:美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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