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列入全国首批“湾长制”试点

发布日期:2017-09-20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省成为全国首批“湾(滩)长制”试点之一,且是5个试点中唯一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全域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地区。

《指导意见》提出,“湾长制”试点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逐级设立“湾长”或“滩长”,构建专门议事和协调运行机制,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加快制定体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注重系统施治及多措并举的职责任务清单,切实落实好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加快构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今年7月10日,我省印发《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河长制”向海延伸。根据计划,今年年底前,全省市、县、乡(镇)级海滩将实现“滩长制”全覆盖,并努力实现沿海滩涂基本不见地笼网和滩涂串网等违禁渔具、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滩面污染源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等目标。目前,沿海各地正加快推进滩长制相关工作。作为全国首批“湾(滩)长制”试点,我省将尽快形成可落地、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建设模式,为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更多的浙江经验和浙江样板。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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