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起对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试行新办法计征

发布日期:2017-11-29 浏览次数: 分类:国内预警

从市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获悉,自201811日起,我省的水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将从购进环节转到销售环节,试行新办法核定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企业以购进水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制品,按“成本法”核定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水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备注:水产品耗用率为上年投入生产的水产品外购金额占上年生产成本的比例;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精深加工产品17%,粗加工产品11%;水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水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水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企业购进水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销售发票按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业务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水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年终时,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水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水产品耗用率。

2、对新办企业或企业新增产品的,则采用参照法:

第一年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企业确定水产品单耗数量或水产品耗用率,次年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水产品单耗数量或水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低于的则做转出处理。

3、企业购进水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水产品数量/(1-损耗率)×水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备注:损耗率为损耗数量占购进数量的比例。

4、企业购进水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水产品数量×水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为此,1019日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财会人员还会聚一堂,进行了模拟测算和讨论。通过测算,新老计税办法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有所差距,但新计税办法对精深加工产品更有利。

预计不久,省国税局将正式下发税改文件,国税部门还将举办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辅导,解读要义,熟练掌握具体计税办法。

据了解,这次增值税计税办法调整,我市共涉及350多家水产企业,主要考虑到目前水产企业在采购水产品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由于“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方式,存在着虚开收购发票偷骗税的可能性,且难以查证,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也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通过调整计税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善税收环境,堵塞骗税漏洞,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来源: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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