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6年浙江省海洋禁渔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4-14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15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6年我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112时至916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112时至7112时。

(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112时至91612时;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6112时至9112时。

(四)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6112时至8112时。

(五)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112时至91612时。

(六)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30分至30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112时至630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它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七)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核心区41612时至71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30分、东经12310分;D点:290分、12235分;H点:2830分、12210分;I点:2830分、12230分;E点:290分、12255分;B点:3030分、12330分)。

(八)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并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九)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特此通告。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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