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海漂垃圾监管处置及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作出全面规定,在我省范围内尚属首次。
2013年以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象山港海域海洋表层废弃物清理公益行动,累计投入专项经费130万元,开展清理182航次,打捞废弃物4400余立方,有效改善了象山港海域环境。2017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将海洋垃圾监管处置工作列入该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细化措施。
《通知》明确了近岸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整治对象为宁波市所辖海域内在海面漂浮或具有潜在漂浮可能的垃圾,包含海面的垃圾、岸滩的垃圾、随径流入海的垃圾等。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港湾(象山港、石浦港、三门湾、杭州湾等)、近海(象山县东部的近海)以及海岸线附近的陆地区域。
《通知》提出了组织领导、打捞清理、源头治理、监管处置能力建设、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等五项主要任务措施。2018年实施石浦港海漂垃圾联合整治工作试点,2019年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的清理处置行动,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通知》要求,加大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清理。2017 年底前,宁波市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滩长制”主体责任,由滩长负责所辖滩涂岸段岸滩垃圾的清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港口、码头、海堤、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近岸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其使用的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面漂浮垃圾;其它近岸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收集和清理后的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置体系。
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源头治理将从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治理、入海流域垃圾治理、面源垃圾治理三个方面展开。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要深入推进“河长制”“剿灭劣V 类水”等专项行动,定期组织对河道、沟渠、水闸、港湾岸边堆放垃圾情况的排查与清理;要做好沿岸生活垃圾、农业面源垃圾、渔业生产垃圾的收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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