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7年度入渔我省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7年度入渔浙江省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和上海渔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俗称“浙北渔场”,跨越浙江(舟山)和上海两省(市)。该海域梭子蟹资源丰富,是我省台州市定刺网作业渔民传统生产场所。在此海域内,还有一部分嵊泗渔民从事传统的懒汉网(定置张网)作业。一直以来,浙北渔场管理问题令人头疼,打、砸、抢等各种渔事纠纷和安全事故不断,省委、省政府多次作出关于“平安渔场”建设批示。为此,自2006起,我局对浙北渔场开始实施网格化管理和专项特许。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渔场”的要求,做好2017年度入渔“浙江省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维护渔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了《关于2017年度入渔我省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专项捕捞时间、范围和规模。

时间: 201791612时至20184112时。

范围:东经122°30至东经123°、北纬30°以北的浙江省管辖海域,不包括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水域;东经122°25至东经123°、北纬31°20以南的上海管辖海域。

规模:根据“专项入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逐年递减”的管理原则,以及2016年的入渔发证和作业情况,2017年继续对“浙江省梭子蟹保护区”实行许可总量控制,并加强作业桁地的规范化管理,继续控制在上年度的发证数(104艘)以内。

(二)专项捕捞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捕捞许可证、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且为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非定刺网渔船不得申请定刺网作业《专项证》,非张网渔船不得申请赴上海的定置张网作业《专项证》;跨界申请专项入渔的台州籍定刺网渔船,应在该海域有传统作业习惯;申请入渔渔船应船证相符,上年度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捕捞许可申请资料、程序和证书发放

申请资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捕捞许可证、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传统作业习惯证明,上年度渔捞日志,船长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确定拟入渔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证书发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核发《专项证》。

(四)专项捕捞入渔管理

严把入渔关:从事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同时持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专项证》。

严格渔场管理:按照“三定一查处”的原则,对入渔渔船进行统一编号,并确定其作业场所四至范围,制定专项执法方案。

严控渔具规格:定刺网作业网具应为定置单片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110毫米,网具总长度控制在2万米以内;定置张网也要适当控制携带网具的数量。

做好限额捕捞试点各项工作:根据《浙北渔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该专项捕捞水域已被确定为浙江省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水域。各入渔渔船应遵守限额捕捞试点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入渔通报、渔捞日志、定点交易等工作制度,配合渔政人员执法检查,共同推进我省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取得成效。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曾群安  联系电话:88007126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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