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为做好《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13年2月28日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8号)(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号ZJSP36-2013-0001)(以下称“暂行办法”),由于《暂行办法》第四条对哪些用海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专题向省人大法工委做了汇报,要求结合实际,并参照土地划拨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既有经验,进一步明确可通过申请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便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掌握,既体现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决定制订《用海审批目录》。
意义: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较好地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海域资源的需求。
目的:通过目录形式,明确可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类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浙府法函(2016)605号”文的意见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本目录主体部分共九大类,第一类为国家机关用海、第二类为城市基础设施用海和公益事业用海、第三类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海、第四类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第五类为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第六类为渔业养殖用海、第七类为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第八类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第九类为其他。
适用范围: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一)对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管理
1、符合本目录的项目用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本目录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2、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依批准用途行使,只用于公共利益,不进入经营性领域,不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符合本目录的项目用海提出用海申请,在公示期间,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对同一海域以相同海域使用方式提出书面意向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用海审批目录》印发后,下一步打算
1、在省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及微信等网络媒体发布本目录。
2、按照“最多跑一次”原则,修订《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庄曙 联系方式0571-8800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