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海虾上撒了过量“虾粉”保鲜 船老大和水手双双被判拘役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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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焦亚硫酸钠,很多人会觉得陌生,但是说起“虾粉”,大多数海岛人一定知道它。因为新鲜的海虾捕捞上来后,很多渔民会加上一定分量的“虾粉”,以便于保存。然而近日,因为在海虾中超量使用“虾粉”,温岭两名渔民被法院判处拘役。

温岭人蔡某今年45岁,有一艘自己的渔船,平时靠出海作业营生。去年10月17日,蔡某驾驶渔船出海进行捕虾作业,至10月19日,共捕获了150公斤左右的海虾。捕到虾并清洗之后,为了保鲜,蔡某让水手王某把“虾粉”撒到这些海虾上面,再放进船上的冷藏仓库。

10月20日,蔡某把船开回到石塘桂岙港,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蔡某船上的海虾异常鲜亮,当场随机抽取了三份样品。后经鉴定,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已经超标5倍以上,依照规定,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将面临刑责。

今年1月3日,蔡某和王某到石塘派出所投案自首。蔡某说,他知道“虾粉”不能超标使用,但平时他们都是凭经验撒的,所以不知道自己的用量有没有超标。

蔡某使用的“虾药”,就是一种焦亚硫酸钠的化合物,在空气中久置易释放出二氧化硫气体。在食品工业中,这种物质可用作保鲜剂,但用量受到严格控制。根据规定,焦亚硫酸钠用于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时,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而本案其中一份样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达到了1.203g/kg。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王某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蔡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王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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