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2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规〔20182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目标,优化海岸线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推进受损海岸线修复,保障海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局编制了《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38

 

 

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结合海洋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生态红线管控为核心,坚守自然岸线保护目标,优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格局,以生态岸线修复、景观岸线再造、防灾岸线提升为主要方向,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保障海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保护优先、兼顾保障,加快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提高生态岸线比重,形成自然岸线、生态岸线、景观岸线、防灾减灾岸线合理分布,红线管控严谨科学的岸线格局,至2020年完成全省342.58公里海岸线整治修复,其中整治修复大陆生态岸线185.06公里、舟山海岛生态岸线88.24公里,落实沿海市、县(市、区)整治修复任务,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加强目标任务考核,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通过整治修复工作开展,构建水净岸洁、生态和谐、文景共荣的“黄金美丽海岸线”,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海城市群奠定基础,促进蓝色经济与海洋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海岸线整治修复必须尊重海洋自然规律,科学利用与保护海岸线,按照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自然属性,科学制定与资源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变化规律相一致的整治修复保护措施,以合理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全省沿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作为整治修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兼顾。海岸带的整治修复要统筹协调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利益等关系;要坚持海陆统筹的原则,综合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保护;要确保整治修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融合,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海洋功能区划、海洋港口等规划相衔接。

——坚持重点优先。坚持建设需求与社会接受能力相结合,根据初步调查和资料收集,对沿海各市县海岸线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优先安排严重破坏和重点岸线的整治修复,分阶段分步骤,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坚持经济可行。形成部门、行业间的联动,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各种形式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申请中央海域使用金支持,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沿海市、县要合理安排整治修复岸段的实施时间,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解决浙江省海岸带存在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岸线统筹保护

依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省海岸线统筹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海岸线管理办公室在全省海岸线保护与集约利用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定期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动态掌握全省海岸线资源保有情况。根据《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和利用,实现海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项目管理,严格限制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加强海岸线资源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使用海岸线的行为,有效监控海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开展海岸线资源状况分析与潜力评估,对利用效率较低的海岸线,通过统筹、整合等方式,提高海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生态岸线修复

重点开展《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划定的大陆整治修复岸线和舟山市海岛整治修复岸线自然化修复。充分利用近岸悬浮泥沙来源丰富条件,通过退养(塘)还滩等工程,使人工海塘外的泥滩逐渐淤涨,基本恢复自然岸滩剖面形态,滨岸沼泽或红树林发育;借助退养还滩、固滩设施建设工程,依靠近岸泥沙运动、陆域来沙输入或人工补沙等砂源供给,基本恢复自然岸滩剖面形态,形成人工沙滩;经过人工构筑物清除、海岸危石和弃碴清理,植被恢复、生态重建等措施将人工岸线整治修复成形态基本自然的岩礁性海岸形态。

(三)岸滩资源养护

加强全省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力度,修复已经破坏的海岸带湿地,维护海岸带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对污染物的截留、净化功能。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维持滩涂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加强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结合围区地形,保留部分滩涂,创建人工湿地。开展潮间带生物资源恢复,积极保护滩涂湿地资源和生物群落,在宁波、舟山等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湿地开展芦苇、碱蓬种植;在台州、温州等地选择气候、土壤适宜的地区开展红树林种植;通过建立滩涂生态系统修复示范区的方式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改善湿地生物多样性状况,逐步恢复滨海湿地生态功能。关注砂质岸线资源的养护修复,拆除沿岸废弃工程设施,改善沙滩景观风貌,恢复沙滩资源地理空间;对于沙滩退化明显的区域,遵循海岸演变的自然规律,依据海域的水动力条件和泥沙输运模式,允许建设丁坝等辅助性人工构筑物,选择科学合理的人工海滩喂养方案,使人工海滩达到平衡状态并维持稳定,增长砂质岸线长度。

(四)海岸环境整治

衔接海洋功能区划,注重岸线使用方式的生态化优化调整,对影响正常海域使用、损害海岸健康的废置堤坝、围塘以及海洋工程垃圾、生产废弃物等进行清理,增强海岸和近岸海域开发空间潜力。开展废旧企业厂房拆除、近岸垃圾清理,改善港湾水质条件和沿岸生态质量,按照港口规划等拆除废弃码头和实施港池疏浚工程,将当地脏乱差的工业岸线转变成具有景观休闲功能的生态岸线。重点开展滨海旅游景区特别是沙滩景区的环境整治工作,清理沙滩的生活、旅游、工程废弃垃圾以及影响景观功能和游客安全的基岩碎石,完善污染物处置设施建设,通过科学规划和景观设计,促进沙滩资源生态效益的良好发挥,营造环境清洁、景观优良的亲水空间。对海岸侵蚀等情况较为严重的岸段,采用修建近岸防护堤、海岸养护、海滩喂养等主动措施,理顺近岸海域海流,维护海岸自然系统平衡;对于不合理海岸工程布局所造成的侵蚀区,采用拆除或增设部分填海区等措施重新构筑平衡态势下的海岸格局。

(五)滨海景观构建

对于围垦新形成人工岸线或海岸开发强度较大的都市海岸带的景观建设,以生态景观营造和旅游美化提升为主要目标,通过综合分析地域水土特征和基础自然过程,运用简单有效的方式恢复营造海岸景观,在保证区域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增加亲水空间、开辟绿地,以海岸公园、水上乐园、滨海浴场、特色渔村等形式将多种复杂的功能布局融汇连贯,打造整体效应明显的滨海景点,使公共景观、海岸生态与商业开发之间获得良好的平衡。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是各地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重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发改、财政、环保、水利、林业、海洋、渔业、旅游、港航、海事等涉海部门之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相互通报和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将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力度,确保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有序实施。支持成立海洋环境保护组织、海岛保护组织、海洋动物保护组织等相关民间团体,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涉海各部门、民间团体齐抓共管共同参与海岸线整治修复的合力。

(二)精心组织实施

沿海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当地海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因地制宜制定整治修复计划,明确修复岸段具体地点、长度、项目承担单位、时间进度和主要工程内容,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整治修复计划以市为单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建立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进度季度报送制度,各沿海市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上季度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总结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三)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海岸线整治修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年度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海洋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工作的责任意识。省政府与各沿海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目标责任书。各沿海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海岸线整治修复和大陆自然岸线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每年对各沿海市海岸线整治修复和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情况开展考核。对海岸线整治修复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长度不达标地区,扣除当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一打三整治”年度考核分,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四)强化红线管控

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管控要求,对海岸线进行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整治修复岸线,按照自然岸线的管控要求开展保护和整治修复工作,确保本地区按照红线管理的海岸线保有长度不减少、标准不下降、要求不降低。

(五)强化资金支持

建立省、市、县三级资金投入机制,省级积极争取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支持,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市、县财政资金。加强资金项目统筹优化,对项目使用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要主要用于海洋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工作。沿海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股份制、PPP等形式进入海岸线整治修复领域。省财政对岸线整治修复进展较快、大陆自然岸线保护较好,以及地方政府领导重视和资金投入较大的市县,给予优先补助。

(六)强化技术支撑

编制并实施《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加强对海岸线整治修复事前规划、事中管理、事后论证、建设咨询、岸段验收等技术支撑;建立完善整治修复专家库,逐步提升科技发展对整治修复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积极发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本省海洋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作用,搭建形成以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中心的人才创新高地。

(七)强化公众参与

深入开展海洋普法活动,加大涉海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创新法律法规宣传模式,推进法律法规的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提升公众海洋环保与生态建设意识,充分发挥公众的自发保护和监督作用。借助“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海洋与渔业专题会展、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和海洋公园建设,建立与广电、互联网等媒体有效合作机制,强化主流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构筑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生态文化宣传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宣传教育活动,运用评优评先、示范引领、惩治违法等手段,形成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的良好氛围。

 

附件:1.省海岸线整治修复暨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分解目标

2.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省海岸线整治修复暨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分解目标

地区

整治修复总长度(km

整治修复生态岸线长度[1](km)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现状值(km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2020年目标值(km)

全省合计

342.58

273.3

770.4

779.5

宁波市

110.07

110.07

248

248

温州市

60

37.15

192.9

202

龙湾区

0

0

0.59

不低于现状值

鹿城区

0

0

5.91

不低于现状值

洞头区

15

0

乐清市

12.35

12.35

17.89

不低于现状值

平阳县

7.85

0

14.65

不低于现状值

苍南县

24.8

24.8

153.86

不低于现状值

嘉兴市

9.3

6.87

18.5

18.5

平湖市

6.87

6.87

4.4

4.4

海盐县

2.43

0

14.1

14.1

舟山市

92.2

88.24

市本级

16.23

16.23

定海区

39.81

35.85

普陀区

18.43

18.43

岱山县

7.92

7.92

嵊泗县

9.81

9.81

台州市

71.01

30.97

311

311

椒江区

26.22

0

0.19

不低于现状值 

路桥区

2.5

0

36.68

不低于现状值 

温岭市

3.53

0

53.86

不低于现状值 

临海市

4.1

0

29.05

不低于现状值

玉环市

7.77

4.08

90.32

不低于现状值 

三门县

26.89

26.89

101.06

不低于现状值


附件2

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海岸线整治修复

其中:生态岸线整治修复[2]

总长度(km

2018年整治长度(km

2019年整治长度(km

2020年整治长度(km

总长度(km

2018年整治长度(km

2019年整治长度(km

2020年整治长度(km

全省合计

342.58

65.91

94.08

182.59

273.3

52.23

82.31

138.76

宁波市

110.07

7.9

30

72.17

110.07

7.9

30

72.17

温州市

60.00

16.5

20

23.5

37.15

8

13

16.15

洞头区

15.00

7

4

4

乐清市

12.35

3

3

6.35

12.35

3

3

6.35

平阳县

7.85

1.5

3

3.35

苍南县

24.80

5

10

9.8

24.8

5

10

9.8

嘉兴市

9.30

1

4.43

3.87

6.87

1

2

3.87

平湖市

6.87

1

2

3.87

6.87

1

2

3.87

海盐县

2.43

0

2.43

0

舟山市

92.20

30.73

30.73

30.74

88.24

30.73

30.73

26.78

市本级

16.23

5.41

5.41

5.41

16.23

5.41

5.41

5.41

定海区

39.81

13.27

13.27

13.27

35.85

13.27

13.27

9.31

普陀区

18.43

6.14

6.14

6.15

18.43

6.14

6.14

6.15

岱山县

7.92

2.64

2.64

2.64

7.92

2.64

2.64

2.64

嵊泗县

9.81

3.27

3.27

3.27

9.81

3.27

3.27

3.27

台州市

71.01

9.78

8.92

52.31

30.97

4.6

6.58

19.79

椒江区

26.22

0

2

24.22

路桥区

2.50

2.5

0

0

温岭市

3.53

0.83

0

2.7

临海市

4.10

1.5

0

2.6

玉环市

7.77

0.95

0.92

5.9

4.08

0.6

0.58

2.9

三门县

26.89

4.00

6.00

16.89

26.89

4

6

16.89


 


抄送: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39日印发


[1]生态岸线指嘉兴、宁波、温州、台州列入《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大陆整治修复岸线和舟山市列入《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海岛整治修复岸线。

[2]生态岸线指嘉兴、宁波、温州、台州列入《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大陆整治修复岸线和舟山市列入《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海岛整治修复岸线。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资讯...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申请入会 鱼百科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邮箱:xiatian3218@163.com
联系电话:0571-88051763
Copyright©2016-2018

浙ICP备160227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2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