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浙湾滩〔20181

 

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湾(滩)长制国家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施策、联动治理,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目标,以陆海污染物排放管控、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强化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以滩面管理为主的滩长制向海洋综合管理为主的湾(滩)长制转变,加快构建“海陆统筹、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改善倒逼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湾(滩)资源,着力提高湾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水平。

——统筹协调,联动治理。按照党政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思路,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注重湾河衔接,推进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宣传、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湾(滩)的良好氛围。

——突出重点,注重长效。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短期治理与长远建设修复并重,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省、市、县三级湾长和乡、村两级滩长全覆盖。沿海滩涂违禁网具、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滩面污染源等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岸线整治修复实质性启动,陆源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2020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海滩(岸线)乱占、乱用、乱排等现象全面杜绝,沿海主要滩涂、浅海等区域非法网具全面清理,违规养殖全面整顿,陆源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滩面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稳中趋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300千米,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省管理海域面积的30%以上。

(四)空间范围

湾(滩)长制实施空间范围为杭州湾、象山港、台州湾、三门湾、乐清湾、温州湾等湾区陆海空间,并覆盖全域海滩。原则上向海一侧扩展至省管理海域边界,向陆一侧扩展至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沿海乡(镇、街道)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和乡、村两级滩长的组织架构。

浙江省总湾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市、县级总湾长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重点湾区湾长由政府其他领导担任(跨管辖区域的分段设立);同级湾长在辖区总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总湾长对上级总湾长负责。

乡级总滩长按辖区设置,一般由沿湾(滩)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县级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红线管控岸段及重点整治岸滩由乡(镇、街道)政府其他领导担任滩长,在总滩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级实行辖区滩长加协管员的管理构架,滩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协管员对滩长负责。

省成立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由总湾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加强对湾(滩)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省级总湾长依托省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统筹谋划全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明确跨设区市湾(滩)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联动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湾(滩)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跨设区市湾区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总湾长依托相应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和落实责任湾(滩)治理与保护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湾(滩)长制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职责(任务)清单,处理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明确重点湾区名录及相应的湾长人选,并推动建立湾、滩长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下级湾(滩)长履职情况指导督查,组织开展目标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乡级滩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湾(滩)全面巡查及清理与保护工作,协同落实治理和修复任务,推进建立村协管员制度;对责任湾(滩)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协调和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处理及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滩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湾(滩)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湾(滩)区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护滩、保洁等措施,劝阻非法围填海和破坏或非法占用海岸线、“三无”渔船和违禁网具、违规养殖、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各级湾(滩)长应当在本级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湾(滩)长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坚守生态红线,优化沿海产业结构与环境资源配置,全面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乐清湾、温州湾等海湾污染综合防治,深化象山港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重点污染工业行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溪闸断面监测,推进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减少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摸清底数,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逐步推进船舶和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开展海滩垃圾、海漂垃圾和海底垃圾监测和清理。

(二)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规定,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落实岸线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以海岸线为主轴,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管控要求,统筹陆海空间开发和保护,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清理整治沿岸违建和废弃工程,在重点城镇区拓展亲水岸线空间,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美丽黄金海岸带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滨海湿地、河口湿地生态修复,建设湿地公园、滨水生态廊道、绿色种植等,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调查重要湿地、植被、鸟类、渔业资源、自然遗迹和重要海岛等重要生态系统本底,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落实海洋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保护。

(四)防范海洋灾害风险。加强海岸和海上作业监管,控制污染风险,完善港口、码头和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做好海洋倾废监管。以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生物制药等企业为重点,排查海洋污染事故潜在风险源,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逐步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加强重点港区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近岸海域环境预警体系和海上溢油及有毒化学品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设备、船舶和人员配置,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防范和应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五)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分级落实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重要海岛和重点岸段等巡查监管,加强陆源入海污染源、入海河流断面及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陆海联合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强涉及入海排污口、岸线占用、渔船渔具、海水养殖、海洋工程、海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执法查处,保持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园区和企业,对治污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园区,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行湾(滩)长制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实施湾(滩)长制。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应于2018731日前建立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文件抄送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湾(滩)长与河长、跨行政区域海湾湾长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湾(滩)长巡查、工作考核评价、督查问责、信息通报与共享等配套制度;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将必要的湾(滩)综合治理和湾(滩)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治理等湾(滩)治理修复投融资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湾(滩)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标准。加快建成具有巡查登记、实时监控、音像传输、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等功能的全省统一的湾(滩)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级信息互联互通互动。各地要按照“精准施治”的要求,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巡查、维护、报告、处置、反馈等工作标准及量化指标,编制湾(滩)长工作手册,明确职责,量化任务,规范工作行为;要抓紧调查摸底,按统一要求,在2018年底前建立“一滩一档”,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湾(滩)长公示牌。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地要立足各湾(滩)生态环境现状,加快形成“一湾(滩)一策”的治理方案,每个县(市、区)于2018年底前打造完成12个示范湾(滩)。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典型做法,积极探索政府选聘、服务外包等方式,以专业化、专职化为方向,打造基层治理队伍,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力量普遍不足的实际问题,确保巡查、处置等日常工作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洋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褒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涉海企业自觉履行生态责任,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意见征询,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湾(滩)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8625

 

 

 

浙江省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27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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