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政〔2018〕14号 关于做好2018年伏休开捕渔船检查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伏休各节点开捕渔船“报告一艘、检查一艘、合格允许开捕一艘”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抓实渔船安全生产源头管控,现就做好2018年伏休开捕渔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在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和辅助船。 二、检查内容 根据伏休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 一是证业是否相符。检查开捕渔船是否属于允许开捕的作业类型渔船,以及实际作业类型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是否相符,重点是拖虾渔船有没有携带拖网渔具、船舶尾部是否有从事拖网作业的特征、辅助船是否持有专项特许证。 二是渔具是否合规。检查允许开捕渔船所核定的作业渔具网目是否符合《浙江省渔具整治指导意见》(浙海渔振办〔2016〕31号)要求,重点是拖虾渔船是否携带电脉冲、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的灯具是否符合标准等。 三是安全是否达标。检查出海船员是否人证相符,是否具备最低职务船员配置要求,检查船上各种救生设备设施配置是否齐全,重点是AIS避碰系统是否有效配备、船载北斗定位系统是否升级改造安装到位。 三、检查方法 按照“属地管辖”和“船籍港管理”原则,开捕检查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船东自查、基层组织核查、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抽查的流程,做好开捕前渔船检查工作,确保每艘开捕渔船都能检查到位。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一)自查。按照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所有渔船必须实施船东或船长开捕前自查,并对自我检查的结果作出承诺;结合渔船进出港签证,认真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表》,并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表》报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或通过“海渔通”APP将自查情况报告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 (二)核查。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要组织力量,对自查合格的渔船进行逐一核查,核查合格的渔船通过“海渔通”APP报告;核查不合格的,要求整改,并将不合格的渔船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三)抽查。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合格的渔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重点抽查拖网改拖虾的、前几年被查处过的、有抢跑道“前科”的、异地休渔的渔船,10人以上高危渔船,持有特许证的辅助船和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认为应该重点检查的渔船,并将抽查情况录入“海渔通”APP。 四、违规处置 (一)对核查与抽查中发现违反上述检查内容规定的渔船,必须一律扣押在港或指令停港,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或指定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凡不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开捕。 (二)对前期被查获且至开捕节点前仍未结案的渔船,一律不允许开捕,结案后方可出海生产。 (三)对不听从整改指令擅自出海生产的渔船,一经查获,一律实施最高罚款,扣减相应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并载入信用系统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开捕前渔船的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定人联船”等机制作用,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要加强检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浙江省“海渔通”进出港管理系统作用,督促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真正做到“报告一艘、检查一艘、合格准许开捕一艘”,决不可“走过场”。 (二)部门联动,加强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依法开展全面、仔细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处置要求予以严肃处理。对因检查不到位导致渔船“带病”出海并造成较大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一标准,严管重处。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力量,加强开捕后的海上执法检查,巩固前期成效。要统一处置标准,对非法携带、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等禁用渔具的,擅自改变作业、非拖网从事拖网作业的,一律依法没收渔具,并予以从重处罚,扣除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携带严重偏离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渔具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不得出海生产,并扣减相应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7月16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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