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象山县4名渔民因非法捕捞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录入县渔业船舶伏休管理和安全生产金融奖惩系统,在未来3年无法获得相关金融单位的任何信用贷款。 2018年5月中旬,何某某于禁渔期间驾驶钢制渔船至油菜花峙开放性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又于5月28日雇佣船员驾船收网。驾船返航中被渔政执法船查获,并扣押非法捕捞获得的螃蟹、章鱼等水产品182.9公斤和地笼网网具10顶。6月7日晚,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禁渔期间雇佣船员驾驶渔船到檀头山附近海域,采用流刺网作业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6月8日晚收网获得2000余斤龙头鱼等非法渔获物并销售。6月9日,3人再次到该海域偷捕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禁用刺网网具80顶。 8月7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庭审中,上述4名被告人对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陈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何某某、张某某和黄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8月9日上午,象山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4名渔民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被录入县渔业船舶伏休管理和安全生产金融奖惩系统,该4人将一次性记满12分,在未来3年无法获得相关金融单位的任何信用贷款,成为象山县因非法捕捞而纳入金融“失信黑名单”的首批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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