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下午13时,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陪同下,梅某某、史某某、林某某在象山港海域进行增殖放流。 2018年禁渔期期间,梅某某、史某某、林某某驾驶三无船舶在象山县油菜花峙海域进行地笼网捕捞作业,被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此案件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交给象山县公安机关处理。经公益诉讼,检察院要求梅某某、史某某、林某某共出资6万元,用于购买石斑鱼幼苗等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 此次补偿性增值放流为象山县首例,其意义在于让非法捕捞当事人更清楚地认识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同时有助于提高广大渔民保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下一步将增加此类诉讼的补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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