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报道,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8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具体如下:
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