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欧海洋捕捞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12 浏览次数: 分类:国内预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要求,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遏制非法渔业活动,履行我国相关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确保所有出口的渔业产品均是以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以及酌情适用于渔船的其他相关规定的方式捕捞的,根据中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有关规定、《欧盟第1005/2008 号“关于建立共同体系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条例”》以及相关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际规则,制定《输欧海洋捕捞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产品出口欧盟市场的远洋渔业企业(含所属远洋渔船)、来进料加工企业、一般贸易企业、近海捕捞企业以及承担具体认证工作的初审单位。
  第三条 受农业部渔业局委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以下通称为“两会”)负责输欧海洋捕捞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包括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协调、联络、收发、落实等其他服务事宜。
  第四条 两会本着服务、便利于企业的原则,为顺畅办理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出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工安排
  第五条 两会按照农业部渔业局制定的有关分工安排及业务受理范围,执行好各自工作。
  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业务受理范围输欧的近海捕捞、一般贸易、来进料加工产品。以上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初审工作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以下简称“流加协会”)承担。
  2、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业务受理范围远洋捕捞产品: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船捕捞的所有产品;具有远洋渔业资格企业所属加工厂加工的所有产品;我国已经加入或正在参与谈判的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管理的鱼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枪鱼及类金枪鱼类、犬牙鱼类、头足类产品、竹荚鱼等);国内加工厂为国外企业加工的、受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管理的产品;鲑科鱼类的进来料加工产品。
  以上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的初审工作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以下简称“远洋分会”)承担。
  第三章 申请办理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
  第六条 申请办理合法捕捞证明
  对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每批次海洋捕捞产品,需办理合法捕捞证明(见附件二)。
  各有关企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业务受理范围,分别将填写完整并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寄至流加协会或远洋分会。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合法捕捞证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合法捕捞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加工厂声明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第二章规定的业务受理范围,分别将以下材料寄至流加协会或远洋分会。两会初审合格后,将加工厂声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加工厂声明。
  (一)申请办理来进料加工厂声明需提交的材料有来进料加工海洋捕捞产品并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加工厂,需为每批次输欧产品填写加工厂声明(见附件三)。该加工厂应是
  欧盟注册的加工厂。在办理加工厂声明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加工厂声明原件;
  2、进口原料的船旗国主管部门为该批次产品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加工的原料需分批出口欧盟,可使用船旗国主管部门为该批次产品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交该捕捞文件次下渔获的累积加工使用情况,但在申请最后一批次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时,需提供船旗国主管部门为该整批产品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3、来进料加工的原料进口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产品出口发票复印件(需注明合同编号);
  6、原料进口货运提单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近海捕捞产品的加工厂声明
  1、填写完整并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加工厂声明原件;
  2、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出口发票复印件(需注明合同编号)。
  (三)申请办理远洋渔业自捕产品加工厂声明
  1、填写完整并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加工厂声明原件;
  2、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产品出口发票复印件(需注明合同编号)。
  第四章 申请时间
  第八条 为避免影响产品出口,请各单位于渔获物抵达欧盟港口前2 周申请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务必预留比平日稍长的时间申请。
  第五章 有效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企业在购买用于加工出口欧盟市场的原料前,务必向原料供应国的出口商说明该批次产品将出口欧盟,要求其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否则,该加工产品将不被获准进入欧盟市场。

  第十条 合法捕捞证明的有效性及合法渔船查询企业在不清楚合法捕捞证明的有效性,或不了解该渔获的捕捞渔船是否合法时,可向两会咨询,避免加工出口来自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IUU)船舶捕捞的渔获物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远洋渔船在欧盟备案以及进入欧盟港口
  第十一条 远洋渔船备案
  其渔获拟向欧盟市场出口的远洋渔船,须在欧盟备案。
  第十二条 远洋渔船进入欧盟港口
  进入欧盟的渔船只能在欧盟指定的港口进行转运,或只能在第三国港口的共同体渔船之间进行,或在共同体水域之外的共同体渔船与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注册的登记为运输船的渔船之间进行。共同体港口只允许能够提供捕捞产品合法性准确信息的悬挂第三国旗帜以及其信息被船旗国确认的渔船进入。渔船船长或其代表应在渔船预计到达欧盟港口前至少3 个工作日,向成员国主管机构通报其希望使用的指定港口或卸货设施。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身份;
  (二)指定目的港名称以及停靠、卸货、转运或获得港口服务的目的;
  (三)捕捞许可情况,适当时包括渔业辅助服务或转运渔业产品的许可情况;
  (四)捕捞航次的日期;
  (五)预计到港日期和时间;
  (六)船上每种鱼的重量,适当时报告无法预计的情况;
  (七)捕捞或转运发生地,即是否在共同体水域、第三国管辖或享有主权的海域或是在公海进行;
  (八)要卸下或转运的每类鱼的重量。
  渔船船长或其代表已持有合法捕捞证明,而该证明涵盖将在共同体境内卸货或转运的所有渔获物时,不必报告(一)、(三)、(四)、(七)和(八)项内容。
  第七章 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单证时发生的邮寄费用,可由两会实行先行垫付或到付等方式与申请单位结算。办理证书的服务费用,按每单50 元的标准收取。需要对此标准进行调整时,两会应按实际开支或成本进行核算后,统一对外公布并执行。
  第八章 两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单证序号的对应
  两会应指定专人每天核对具体开证件数并确定证书序列号段,确保证明连续编号。
  第十五条 信息通报
  两会根据分工,安排专人及时了解列入欧盟IUU 船舶名单情况、被确定为不合作的第三国的信息以及欧盟根据相关情况发布的预警信息等,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的误寄
  两会在受理企业申请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时,如发现企业误寄情况,应及时通知并协助转给对方,避免出现企业申请证书周转延误。
  第十七条 协助核查
  遇有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怀疑我国政府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或认可加工厂声明的有效性,或对相关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协助核查时,两会应按照实际情况积极协助企业提供说明,配合行政部门尽快完成核查程序,减少企业损失。
  第十八条 文件备案
  两会应对签发的证明文件备案,并按企业要求邮寄原件。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两会应每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性认证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其他事宜
  两会应就单证办理工作经常沟通,及时传达有关信息,妥善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共同推动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性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企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申请企业应按照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向相应初审单位寄送合法捕捞证明和/或加工厂声明原件。为避免证书误寄,在邮寄前可向两会咨询,确保所申办证书及时到达初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两会在初审时如发现企业申请的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内容不完整、信息不真实、格式不标准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经与相应企业联系并说明情况后,该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按照两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办理证书的邮寄、服务等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前捕捞的产品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两会不得将企业用于申办证明和声明的所有申请材料流入其他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两会所有。

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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