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营河豚3公斤 被处罚款11万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法规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某酒楼非法经营河豚(巴鱼),遂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6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2.4元,没收鲜河豚3.14千克,并处11万元罚款。
 
    市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副调研员刘诚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市场上出现的巴鱼是河豚的一种,而目前我国对河豚的监管政策是不禁止养殖,但禁止在国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也不允许国内的流通环节销售,因此市食药监部门依法对销售河豚的酒楼进行了处罚。
 
    酒楼贩卖河豚68元每斤任点
 
    “在抽查中我们发现,该酒楼河鲜池里公然销售河豚,并挂出‘巴鱼’的招牌,售价68元/斤。”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现场称重发现活的河豚共3.14公斤,此外通过检查餐单等单据,确定了酒楼通过售卖河豚菜肴已获利462.4元。
 
    执法人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经营河豚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经营河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市食药监局对该酒楼经营3.14公斤河豚(餐饮菜品成品)的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河豚外,并处了十一万元的罚款。
 
    广州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没有改变之前,经营河豚是违法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要守法经营,不能违法经营河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
 
    此外,食药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经营河豚,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巴鱼属河豚类食用安全无法保证
 
    据了解,河豚毒素是自然界非蛋白质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力最强烈的神经毒素之一,毒力比氰化钠强1250倍,食用河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引起死亡。其毒理作用主要表征是阻遏神经和肌肉的传导,导致血管运动神经和呼吸神经中枢麻痹而引起死亡。河豚毒性大小,与它的品种、生殖周期有关系,晚春初夏怀卵雌鱼的河豚毒性最大;从脏器来看,各部位含毒强弱的一般顺序为:卵、肝、皮、肠、胃、眼、鳃、脊髓、脾、血、精巢、肌肉。
 
    执法人员表示,现在市面上有少量人工养殖的河豚(巴鱼)正在销售,餐馆可能会挂上“巴鱼”的牌子,但实际上,巴鱼也是河豚鱼的一种,通常为暗纹东方鲀的未成熟体。人工养殖的河豚也不能保证没有毒性,而且人工养殖的河豚和野生的河豚外观上很难区分。“消费者很难分清,但是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够以‘不认识、不了解’作为违法经营的借口”,该执法人员说。
 
    执法人员还告诉记者,当前市场上存在野生河豚和养殖河豚,两者在外形上无明显区别,但体内所含河豚毒素含量差距较大。研究发现控毒养殖技术确实能够有效控制养殖河豚体内毒素的生成、累积,但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养殖河豚(特别是河豚的卵巢、肝脏、皮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要求“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加工河豚过程中鱼内脏所含毒素污染到鱼肌肉,容易导致河豚毒素中毒,另外加热并不能有效破坏河豚毒素。所以执法人员“一经发现有人经营河豚,会依法立即查处。”
 
    不禁止养殖但不允许餐饮销售
 
    当前我国对河豚的监管政策是:不禁止河豚养殖,但不允许在国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也不允许国内的流通环节销售。“在国家对于河豚的监管政策调整前,国内市场仍然不允许经营河豚”,刘诚表示,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餐饮服务环节经营河豚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食品销售环节经营河豚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虽然日前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等3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的通知》,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但河豚目前在国内仍被禁售。2011年6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文,明确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对经营河豚(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处罚。2015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对销售河豚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南方日报)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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