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法规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141231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管理办法指出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详情参见: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11725.html

来源:国家食药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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