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发布夏季餐饮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2016-05-20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资讯

目前,全省已逐步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滋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加大。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发布餐饮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一、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提示
(一) 严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1、严防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皮肤伤口或感染、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严防食品生熟交叉污染
避免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手、操作台、操作台、)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3、严防食品贮存不当
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加盖防护装置;
加工好的食品应避免交叉污染,需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低于10℃或高于60℃的条件下存放;
在10℃-60℃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熟食品,再次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并确认质量合格。
(二)严防化学性食物中毒
1、严把食品原料关
食品、食品原料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证索票,严格验货,登记台账;
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采购、加工河豚鱼、发芽马铃薯、毒蘑菇等有毒有害食物;
要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海域赤潮信息,不得采购、、使用和销售有毒赤潮海域的贝类;
加工贝类时,要去除中肠腺、内脏,最好弃掉蒸煮贝类的汤汁、加工四季豆时,加热时间要足够使其中的皂素、完全破坏。
2、严格规范有毒有害物品存放
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同时,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二、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家庭饮食时,注意不食用河豚鱼 、织纹螺等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动植物;

不食用不认识的野菜和野生菌、未烧透的豆浆和四季豆、发芽或黑色青皮土豆制作的菜肴;
慎重选择生食海产品、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物;
最好不食用蒸煮贝类的汤汁,尽量避免一次食用大量贝类;

食用石斑鱼时,尽量选择小石斑鱼、不宜食用鱼头、要将鱼血、鱼籽和内脏清除干净。

一旦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在外出就餐时,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就餐前应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就餐凭证。

对于网上订餐的消费者,应该增强自己的辨识能力,尽量选择正规以及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单位订餐,如果发现送餐单位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送餐不规范、不卫生,可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

三、、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妥善处理
消费者就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症状时,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96317、、96311、12331)。 餐饮服务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来源:浙江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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