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食品 安全形势呈现“新常态”

发布日期:2015-11-16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资讯

117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毕克新出席第十三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开幕式并致词。

毕克新指出,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负责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是质检总局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和贸易方式的变化,全球食品安全形势面临新的挑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形势也呈现“新常态”。一是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自2004年起,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出现逆差,此后持续扩大。到2014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总额1928亿美元,其中净进口额高达502亿,进口食品已成为百姓日常的消费品。二是全球食品供应链愈加复杂。“出口全世界,进口五大洲”成为“新常态”。三是全球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甚至一些全球知名食品企业和以食品安全著称的国家或地区也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四是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突显。核污染、恐怖事件等都成为百姓和政府关心的新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毕克新强调,新修订并于10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第一是更加突出生产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新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及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是进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第二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更加明确。新法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进口后在国内生产、销售、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两部门建立通报联动机制。第三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更加严格。新法要求对输华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评估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将监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源头;在出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保证其出口的食品符合进口市场的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第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对进口商未履行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审核义务的,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对存在风险的进口食品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毕克新表示,为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用“四个最严”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重要指示,质检总局按照“预防在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国际共治”的原则,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体系。获准进口前,质检总局组织对输华食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对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实施备案。进口食品抵达中国口岸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风险管控,对问题产品严格处置并发布风险预警。检验检疫机构还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食品的进口与销售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实施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进口商约谈制度。

毕克新指出,通过多年努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取得良好成效,未发生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从严的决心,从严的标准和从严的举措创新监管,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各方责任,切实履行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助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毕克新表示,食品安全年会已成为食品安全交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组织、媒体和专家学者相聚在这里,共商食品安全大计,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治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 毕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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