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解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资讯

表2 蛋白质折算系数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10月12日发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9日,卫生部就“营养标签标准”中适用对象和范围、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的格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本报综合报道

适用对象和范围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不过,并非所有预包装食品均要使用营养标准,部分食品可豁免,如生肉、生鱼、生蔬菜、水果、袋装鲜虾、鱼块儿、肉馅儿、木耳、蘑菇、现制现售食品等。调味品、甜味料、香辛料、茶叶、咖啡豆、酵母、食用淀粉等也可不使用营养标签。但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及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腐乳、酱菜、酱油等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营养成分表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卫生部将适时对核心营养素的数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表1)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表2。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单糖、寡糖、多糖等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倡导低盐饮食。     
      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如“≤XX”、“≥XX”,“40-1000”等。
      营养成分“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的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比较等有重要作用。
      多聚果糖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当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正常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或营养成分的特性,确定抽检样品的来源、批次和数量。原则上这些样品应能反映不同批次的产品,具有产品代表性,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
      企业可以根据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不能按“份”进行含量声称。企业可以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但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比较之后的声称即比较声称,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素特点的方式,其差别为:
      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根据参考食品进行声称;
      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可以首先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用语,但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如: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内容和用语由卫生部组织修订。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表3。

营养标签的格式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标准附录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如因美观要求或易于辨认进行背景和表格颜色的调整,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来源: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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