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者菜单上予以公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6月1日,本报记者就全面落实紧急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工作,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陈谞副巡视员。
自制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须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记者:哪些餐饮服务单位需要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
陈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件的规定,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和向消费者公示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没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但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除地方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备案和公示。
餐饮服务单位备案、公示后,如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增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新增使用前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后,方可使用新增的食品添加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情况上网公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备案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厨房统一备案门店按备案内容公示
记者:哪些情形属于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范围?
陈谞: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制火锅底料和调味料、自行调配或者鲜榨果蔬汁的,均属于自制的范畴,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要求备案并进行公示。
中央厨房自行配制火锅底料、调味料并向所属连锁餐饮门店配送的,可由中央厨房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备案,各连锁餐饮门店应当按照中央厨房备案的内容进行公示。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QS”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不属于“自制”产品,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除地方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备案和公示。
三大监管措施保障备案公示有效落实
记者:如何保障备案、公示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陈谞: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监管:
一是强化巡查力度。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加大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而没有备案和公示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力度。
二是强化抽检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列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上述产品的抽检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
三是强化处罚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备案公示而没有备案公示,发现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并予以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部分省区的专项工作进行了督查,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