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对渔业科技产生的重大影响

发布日期:2004-12-06 浏览次数: 分类:标准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基础、应用、开发到技术推广,已基本形成一支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渔业科技队伍。全国有县级以上的水产科研机构215个,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7900多人;初步建成了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成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拥有推广机构1.78万个,从业人员4.6万人。中国对虾、贝的人工育苗和养殖技术的突破与推广,淡水池塘精养高产技术的推广,网围、网拦、网箱养鱼技术的试验成功和推广,轮养、混养、间养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均大大提高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生产水平。渔船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渔船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普遍改进,保鲜能力和适航能力显著提高,增强了外海和远洋渔业的开发能力。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渔业的技术进步贡献率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课题组测算已进50%左右,比20年前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指示,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科技攻关。在基础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发这三个层次上,将在以下关键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宜渔新品种的培育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技术,水产养殖病害综合防治技术,宜渔水域可持续开发利用技术,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技术,工厂化、集约化健康养殖技术,水产品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应用等等。另一方面,要从渔业的实际出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力度,从整体上提高海洋渔业科技水平,使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通过这些技术的突破,使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比重和捕捞优质水产品比率大幅上升,水产品加工标准和质量显著提高,水产品对外贸易大幅度扩大,从而促进渔业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质量效益的提高。

  我国渔业科技存在的问题: 

  ①科技投入不足,较大地影响了科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难以对渔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科技问题和渔业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有效的服务;渔业学科体系不健全,用于提高产量的研究较为饱满,而用于研究产前、产后的技术滞后,难以满足由产量型渔业向质量、效益型渔业转变时的技术要求。②科研新旧体制的交换尚不到位,科研主体转换尚需时日;地方科技队伍建设改制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减小、科技人员的流失严重影响到科技队伍建设。③科技与推广、科技与生产、推广与生产在体制上均有“鸿沟”,两张皮现象没有根本解决,仍存科技成果转换慢、转化率低的问题;技术推广项目中,科技含量不高。④渔业基础研究相当薄弱,许多严重制约生产发展的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挫伤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开展不足,大量常规性、基础性技术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软科学研究极为落后。⑤生产主体技术水平落后,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速度慢、质量差,难以适应高效、安全、卫生、经济的质量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⑥先进技术与高科技技术贮备不足甚至空白,高新技术的不足,难以对传统渔业的改造提供服务,难以提升渔业的生产技术和引导我国实现渔业现代化。⑦农村渔业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因而生产者的科技素质相应偏低,增加了技术推广工作的难度。 
  
  加入WTO对渔业科技的影响: 

  渔业科技领域是中外渔业科技、生产企业必争的阵地。远洋渔业、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饲料业、渔业环境保护、新材料、渔业机械工程与装备中的高科技是外资进入和争夺的首要领域;技术培训与推广、育苗育种、鱼病防治、新品种、国际渔业信息等领域的科学技术也将是外资进入和争夺的重要领域。我国大幅度地降低渔业科技准入的门槛,无疑有利于外资进入我国渔业科技领域,其冲击和合作、利用交织在一起,力度较加入WTO前有明显的增加,其影响是双向的:①不利影响方面: 一是我国加入WTO后,技术应用多元化格局必将产生,国内生产技术应用率将因国外技术的渗透受到冲击,国外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逐步增加,竞争力弱的国内技术成果将退出生产应用。水产品加工技术、对虾及高档水产品养殖技术、饵料营养技术、智能养殖设备、大马力渔船生产技术、病害防治技术由国外企业提供的比例将逐渐提高。部分科技含量高的重点技术,如精加工技术、部分渔业机械设备等届时可能形成技术垄断。二是高科技研究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及时启动,长期处于真空或落后状态,国外高科技必将加快渗透,易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若的“马太效应”或受到国外高科技挤压的局面,关键技术始终掌握在外国企业手里。三是国外科技企业对我国渔业科技人才的争夺,形成低成本的科技运营模式,导致科研单位人才流失加剧。四是处于幼稚期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②有利影响方面 一是可以利用加入WTO后关税税率的降低和对科学研究的国内支持,以更低的研究成本,引进国外关键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科技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入WTO后,我国渔业科技的外部环境将有所改善,国外企业将会因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投资的开放,把含有高科技含量的项目放在中国进行,并把研发中心和企业总部放在中国,将会促使外商将中国作为加工、制造基地转变为研发基地,其结果对提升高科技在渔业中的利用水平有促进作用。三是国内科技、生产企业利用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机制的多样性,将促进我国渔业与国际渔业在教育、科研、管理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渔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提高中国渔业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有积极的意意义。四是中外渔业生产、技术竞争的加剧将促使企业关注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主动增加投入,提高科技水平,有利于企业早日成为科研工作主体和提高产品竞争力。 

  1)加入WTO后,渔业科技工作总的目标和要求 

  以市场为导向,面向经济主战场,要从促进生产发展、解决当前制约生产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搞好技术储备为主要出发点,建立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产业和基础研究为主体的科技体系。为保障科技发展目标,必须对渔业科技—推广体制在不影响到科技上的断档,不影响到多年来水产系统创建的学科与技术体系的稳定;不影响到渔业科研体系的整体性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建立结构优化、布局与分工合理、以国家和地方重点科研机构为骨干的精干高效的渔业科研开发体系。提高我国水产品和渔业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使水产品真正成为符合营养、安全、卫生的“绿色”食品。使渔业产业在科技的推动下逐步实现渔业生产现代化、整备现代化,实现由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转变。 

  2)对关键与重要的科学技术要以保持领先优势为主,辅之借鉴、利用、合作与引进,重点扶持好国有大、中科研单位 

  虽然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必然的趋势,但发达经济体对科技制高点的争夺则从来没停止过。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从战略的高度,中国作为世界渔业大国必须有自己的强大的科研体系和创新能力并在相关高科技领域保持领先优势。加入WTO后,我国降低了渔业科技准入的门槛,无疑有利于外资的争夺。我国渔业科技领域发展潜力大、影响面广、产值—利润高,许多技术的掌握与否对建立我国的渔业经济体系与科技体系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渔业理应占有重要地位。国家主管部门要按近期提出的10大重点学科领域发展规划,一方面要增加对渔业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而不是停留在规划阶段,以确保我国渔业科技在世界渔业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许多重点科学技术掌握在我国渔业科学家手中。对大、中渔业科研院校要赋予重任,要把国家级水产科研机构建设成:渔业科研的基地;渔业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高新技术的创新基地;渔业成果的转化示范基地;渔业技术的培训基地。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WTO规则,对短期内国内无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应加强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合作,以对国外渔业科技资源的利用,促进我国高科技的发展,使渔业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不受制约。从长远考虑要建立渔业高科技技术贮备与生产发展所需的重大关键技术储备机制,为中长期渔业生产服务。对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公益性研究部分,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优化成精干高效的渔业科技创新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投标制、课题制等方式承担政府委托的科技任务。重点在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可持续利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种质资源保存、水产良种选育、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开发、水产质量标准体系和水产品食用安全、重大水产病害灾变与预警,以及渔业信息技术和渔业经济等方面进行科研创新,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科技储备。 

  3)把不符合WTO规则的政府支持转移到对渔业科技推广等领域中,增加支持力度 

  根据WTO的“绿箱”政策,政府一般服务可以对相关产业的科技项目研究、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给予支持,且没有削减幅度与时间限制。因此把加大对渔业科技的投入作为今后农、渔业领域的国内支持不论从符合WTO规则与提高行业竞争力均是可行和必要的。据此,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WTO的规则,尽快将对渔业的国内支持从降低或减免税收、给予企业优惠贷款和对生产与出口的补贴逐渐转移到科技教育、技术培训、检验检疫、环境改善等方面来,加大对渔业科技的投资力度。 

  利用国内支持,通过科技途径提高经济竞争力,目前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针对加入WTO后,我国渔业的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必须调整和产品质量必须提高的要求,我国亟需加强水产品标准和检疫科技工作,冲破“绿色壁垒”, 要发挥大、中国有渔业科研、生产单位的优势,切实解决我国渔业企业对水产标准与生产、产品检疫工作中对科技的需求,为渔业发展服务。二是针对我国大宗水产品养殖在产品价格、生产规模、需求市场方面占有优势,但生产技术落后且受水域污染、病害严重困扰和加入WTO后产后检疫改为产前检疫的情况,大宗水产品养殖要在水产良种选育、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水产病害灾变与预警方面加强研究力度才能提高竞争力。三是在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方面,国际市场需求大,生产与市场潜力较大,竞争激烈,针对我国名优养殖总体技术与装备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要提高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国家应利用WTO机制,扶持大、中企业,在品种引进、技术与装备引进和自我研究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四是远洋渔业要以加入WTO为契机,针对产业存在的技术、装备上存在的问题,从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开发、更新生产设备与捕捞技术升级等不同的需要开展企、科结合,切实依靠科技解决技术与管理上的问题。五是在渔业经济管理上,我国的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需要通过新型的科学管理方法、WTO知识、渔业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并有效地结合起来为渔业管理与决策服务。 

  4)加强渔业科技人才培养 

  中国渔业发展不仅需要高素质的科研人才,也需要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形成不同层次的科技—推广体系,才能确保渔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与应用。因此需要实施优秀科技人才培育计划,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渔业科研创新队伍,同时优化技术推广队伍。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在科研实践中选拔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学科带头人,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同时,通过老科学家传、帮、带,在技术职务聘任、学术交流和出国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等措施,加速造就一批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形成合理的梯次人才队伍结构。鼓励和吸引海外优秀科技人员回国或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他们创造工作和生活条件。 

  在优化技术推广队伍方面,首先要把大、中渔业科研单位建成技术推广基地,其次要大力加强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推广水平。稳定和保持一支精干、高素质的技术推广队伍,开展渔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渔业科技、教育、推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科技下乡、开放办院(所)、科技推广、技术培训等,并结合农业部“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业科技培训工程”和“西部农业科技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渔民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实现科技和信息在不同层次的传递直至进村入户,全面提高渔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的渔民技术队伍。再次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在广大农渔村营造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良好氛围,加速农渔民知识化进程。 

  另外要结合对WTO的规则的了解和应用,要根据党中央和朱镕基总理最近提出的各级干部要学习WTO知识的指示加强学习。渔业部门要学好SPS措施知识、ISO标准化知识、TBT知识、TRIPS协定知识和争端调节机制知识,培养专门人才,确保入世后渔业经济领域有一支熟悉WTO知识的专门人才队伍,以适应管理现代化、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5) 加快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现有的科研—推广体制对技术成果的应用,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下研究成果利用中权益的维护有较大的障碍,因此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渔业科研单位与渔业推广队伍二者的改革,使之有效结合,研究和尝试多样化的推广形式是加入WTO后渔业科技与推广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二对普及性技术推广要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国家搭台、科研唱戏,国家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科研与推广相结合、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机制。三要搞好示范、引导工作,通过科技园区、示范园区和典型示范的宣传工作等形式,以点带面,扩大成果。四是利用WTO的契机,借鉴国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五是渔业科技人员和推广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要充分调动大中专院校、渔业企业的积极性,形成科技推广多元化格局,特别是要提高推广项目的科技含量。六要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壮大技术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七要总结过去二十多年来的经验,特别是以项目带推广的经验,将过去成功的经验应用到新的推广事业中来。八是抓好奖励机制,以更好地调动广大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九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特点的技术推广组织,并通过相应的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如由渔民与科技—推广人员组成的科技协会、渔业协会、推广服务站等,使科技人员与生产者紧密联系起来。 
  
  6)加大力度提高渔业经济主体——渔业企业的科技水平 
  
  企业不仅是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渔业科技体系建设的思路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和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以及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但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现有的大多数渔业企业尚无经济实力从事科技研究,也缺乏获得渔业科技研究支持的机制,从而阻碍了企业成为科研主体的进程,对实现渔业技术、装备现代化不利。因此要创建促进大中国有渔业企业逐渐成为科技主体的机制,让通过国家资质认证的企业获得承接国家研究项目或课题的权益,有利于科研成果的直接转换。建立有关合作机制,促进国有大中企业与国外科技企业技术交流和广泛的联合,主要要促进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把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建立非渔业大、中企业的导入机制,促进更多的大、中企业进入渔业,从事渔业科技、经济活动。中小企业是我国渔业生产主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产量、产值高达70%以上,这一生产群体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渔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生产中科技含量的高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目前渔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针对我国加入WTO后中小企业面临不利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中小渔业企业进入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的措施,增强其经济竞争力,渔业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建立鼓励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机制,加快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乡村一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实施“绿色”证书和技术人员上岗的资格认证工作,增加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的支持,如扶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增加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中,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等,继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实行与大中企业在资金、经营范围、国际合作等方面相同的国民待遇。 

  7)渔业科技园区和现代化园区建设 

  渔业科技园区和现代化园区具有孵化器的作用。对成型的成果的孵化,转化为生产力,国外较多地利用了科技园区的形式,建立研发中心,引进风险投资资金,对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鉴于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对国外科学技术特别高科技将按WTO规则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并降低高科技研发与应用的门槛,国外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将有可能将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作为一体化安排,并将过去把中国作为加工、生产基地转变为研发基地,甚至包括研究总部移至我国。而按照目前国际上通常的惯例,如贷款资信、外汇利用、利润转移与利用、国际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利用科技园区和现代化园区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运营、成果转化,对我国企业和国外企业高科技的研发与成果转孵化,最终转化为生产力有积极意义。鉴于目前我国渔业高科技主要处于应用阶段,和自主开发与部分引进相结合,国内渔业高科技进入科技园区加以孵化,引进技术在高科技园区加以转化与示范,作用、效果明显。 

  8)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入WTO,我国对此也作出了相关承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制度与方法;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授予知识产权,增强对专利持有者的保护,制定政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强制处理,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合作,才能增加国外科技投入的信心;只有全面实行商标、版权、专利登记的科学化,加强与WTO成员国交换现行渔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信息工作和扩大合作,才能在渔业经济、科技的各个领域得到WTO成员国的相应合作与支持。因此,中国渔业领域不仅要在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削减方面,还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步作好相关工作:1.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包括专门的法律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执法或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其今后的目标是保证渔业知识产权能够根据TRIPS协定及其它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在立法、行政和执法方面得以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包括使用立法,行政和强制手段。2.及时授予知识产权,增强对专利持有者的保护;制定政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强制处理;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合作。其目标是提前实现UR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全面实行商标、版权、专利登记的电脑化;与WTO成员国交换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信息工作和扩大合作。3.按TRIPS协定条款,遵守司法制度上的每个义务。并通过制度对版权、专利、商标、原产地标志、贸易秘密、试验数据工业设计的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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