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鱼类、甲壳类、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发布日期:2023-04-07 浏览次数: 分类:国内预警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公布了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通知明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

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

依据 2022 年新发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573 号),以及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意见建议,结合相关疫病对当前水产养殖业的危害情况,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病等 9 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 9 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 17 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 10 种、甲壳类疫病 5 种、贝类疫病 2 种。

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原文如下:

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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