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出口产品分类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养殖类产品:
虾:新诺明(磺胺类抗菌药,日本通报)、呋喃唑酮代谢物(虾苗的问题),四环素、金霉素,恩诺沙星;
鳗鱼:孔雀石绿(无磷鱼,螃蟹育苗)、呋喃唑酮代谢物,
2. 海水产品:
微生物检出,环境污染物(重金属汞、镉(头足类、螃蟹))超标;
海捕虾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其中: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其他添加物质、二氧化硫的问题。‚微生物的问题: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数据统计与分析,2010年共上报出口水产品微生物不合格41例,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56.94%,包括大肠菌群超标13例、细菌总数超标10例、大肠杆菌检出6例、检出非O1、O139群霍乱弧菌6例、金黄色葡萄球菌4例、检出单增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各1例。
二,按国别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 欧盟方面的情况
1、应对IUU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对企业产品的追溯体系进行完善;二是对合法捕捞证申领台帐记录进行完善。
2、做好输欧含水产品复合食品检验检疫工作
特别是含有贝类的海鲜配菜等都属于高风险食品,需要特别注意。
3、未经授权使用色素
(二)韩国的要求
1、中韩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
不合格种类 |
发生次数 |
处理结果 |
调查处理程序 |
第 一 类 |
1次 |
出口国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措施 |
①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况。 ②出口国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措施,相关企业整改合格后恢复出口。 ③出口国及时向进口国通报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按照上述要求,被韩国通报后,45天之内提交报告,否则暂停出口资格,这个工作很累。2010年7月7日,在杭州举行了第八次会谈。会谈纪要对此进一步明确:关于第一类不合格产品通报问题:第一类不合格问题检出一次的相关企业,出口国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暂停和恢复,并将有关信息每季度集中向对方通报一次。 |
1年内2次以上 |
进口国暂停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
④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⑤出口国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和整改情况向进口国通报。 ⑥进口国接到出口国情况通报,若无不可抗力的原因,则应在15天内恢复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很不容易。 | |
第 二 类 |
1次 |
进口国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
⑦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况,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⑧出口国向进口国通报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⑨进口国接到出口国情况通报,若无不可抗力或材料不足的原因,则应在15天内恢复相关企业进口。 |
1年内2次以上 |
出口国取消相关企业对进口国的注册 |
⑩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况,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⑾出口国取消相关企业对进口国的注册。 |
3、辐照的问题
韩国食药厅自2010年8月15日起加强对进口辐照食品的管理。韩国辐照食品标示制度运营概要:
*世界各国允许辐照的食品范围不一,韩国允许26种食品进行辐照,该26种食品如经辐照处理,输韩时需进行标示。
*韩国不强制要求出口国或出口企业对上述26种食品是否经辐照处理提供证明,但该26个种食品输韩时,韩国食药厅将进行辐照确认检验。
*上述26种以外的食品如经辐照处理,输韩时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作销毁或退运处理。
-经辐照处理的上述26种食品输韩时,如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将不作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可补充标示后予以通关或流通(理由:26个品种是允许辐照的产品,并且它是标示问题,而不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三)俄罗斯的最新要求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不符合兽医卫生条件时,进口方可以暂停相关企业水产品输入,直至所有不符合项得到消除。进口方在最短的期限内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进口方通报。
(四)美国现代化法案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这是70多年来美国对现行主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重大修订,也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大变革。法案将加强对输美食品企业的注册管理,提高对输美食品企业的检查频率,推行国外供应商核查计划和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扩大危害分析和风险预防控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食品召回规定和生产安全标准,并计划2年内建立有关认可机构的认可系统,包括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境外输美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
1、对我出口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
2、我输美食品企业将面临更加苛刻的出口条件。
此外,大家还应注意日本关注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阳性问题和加拿大关注的感官检验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