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羊栖菜

发布日期:2007-01-18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前    言
DB33/ 477-2004《无公害羊栖菜》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  苗种生产技术规范;
第2部分  养成技术规范;
第3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本部分为DB33/ 477-2004《无公害羊栖菜》的第3部分。
本部分4.1.2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洞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洞头县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伟、潘敦胜、李昌达、林振士、吕海棠。
 
无公害羊栖菜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1 范围
DB33/ 477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羊栖菜鲜品、干制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羊栖菜鲜品和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47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3        食品中水份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3/ 477的本部分。
3.1 
羊栖菜干制品
羊栖菜从海区收割上岸后,直接或盐腌后经晒干或烘干的产品。
3.2 
白条菜
羊栖菜藻体表面附有杂藻,晒干后呈白色的羊栖菜干制品。
4 质量要求
4.1 羊栖菜鲜品质量要求
4.1.1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羊栖菜鲜品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深褐色、褐色或褐绿色,富有光泽。
外   形 无腐烂。
气   味 具有羊栖菜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4.1.2 安全卫生指标
铜、汞、六六六、滴滴涕应符合NY 5073的规定。
4.2  羊栖菜干制品质量要求
4.2.1 感官指标见表2。

表2 羊栖菜干制品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黑褐色或褐色。
气 味 具有羊栖菜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4.2.2 理化指标见表3。
表3 羊栖菜干制品理化指标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白条菜(%) ≤10 ≤20 ≤25
杂  质(%) ≤2 ≤5 ≤5
水  份(%) ≤10 ≤15 ≤20
5 试验方法
5.1 鲜品试验方法
5.1.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平摊于白色搪瓷盘中,用目测、鼻嗅检验。
5.1.2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规定进行。
5.1.3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
5.1.4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规定进行。
5.2 干制品试验方法
5.2.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平摊于白色搪瓷盘中,用目测、鼻嗅检验。
5.2.2 白条菜比率测定
分别将样品和样品中检出的白条菜称重,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W1
    X1= ————×100%  …………………………………… (1) 
W
式中:
X1——白条菜比率,%;
W1——检出白条菜质量, g;
W——样品质量,g。
5.2.3 杂质比率的测定
分别将样品和样品中检出的杂质称重,按式(2)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W2
       X2= ————×100%   …………………………………… (2)
W
式中:
X2——杂质比率,%;
W2——检出杂质质量,g;
W——样品质量,g。
5.2.4 水份的测定
按GB/T 5009.3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的组成
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收获的羊栖菜为一检验批。
6.2 抽样方法
6.2.1 鲜品的抽样方法
   每批羊栖菜鲜品随机抽取25棵。感官检验后,绞碎混匀以缩分法取得均匀试样200g。
6.2.2 干制品的抽样方法
同一批的羊栖菜干制品,应随机取样。批量在1t以下(含1t)的,最小取样数为2kg;批量在1t以上、5t以下(含5t)的,最小取样数为5kg;批量在5t以上,最小取样数为10kg。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鲜品检验项目为5.1条规定的项目;干制品检验项目为4.2条规定的项目。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4.1条、4.2条规定的项目。
a)开始收割时;
b)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这批产品判为合格。
6.4.2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指标复检,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标准号。
7.2 包装
用麻袋、编织袋等牢固、洁净、无毒的包装器具。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雨淋、虫害及有害物质的污染。
7.4 贮存
羊栖菜干制品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分级堆垛贮存,垛底应有隔板防潮,垛与垛之间应具通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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