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程序

发布日期:2006-04-26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企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下列程序。
  申请人向发展中心或向发展中心委托的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递交申报前准备的各种材料。黑龙江境内的企业,需先向黑龙江省农垦绿色食品办公室(简称省绿办)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
  省绿办派主管标志的两名以上同志到申请企业考察。根据发展中心制定的考察要点,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原料生产及供应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情况。经考核验收后,填写企业情况调查表,写出综合考察报告。
  经省绿办对申请企业考察后,对具有省级以上计量认可,具有环评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委托其对申请产品或产品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现状评价,省绿办将按计划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定合格的材料签署意见,连同环境监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和综合考察报告整套材料报送发展中心。
  发展中心对省绿办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合格者由发展中心指定的部级食品质量监测中心对其申报的产品进行抽样(省绿办也可协助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同时,企业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适用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包装方案送省绿办审核。
  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定认证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然后由发展中心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证书,企业方可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发展中心将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及产品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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