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日期:2006-03-20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制虾汁→合料→制卷→切片→烘干→筛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GB16328-1996《烤鱼片卫生标准》;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GB16324-1996《海水贝类干制品》;SC/T3213-2002《干裙带菜叶》;SC/T3202-1996《干海带》;SC/T3201-1981《小饼紫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干制水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1 干制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盐分 虾片、干海带、小饼紫菜除外
3 水分  
4 水产夹杂物 虾皮
5 泥沙杂质 干海带
6 完整率 虾米、干贝
7 线膨胀度 虾片
8 碎片率 虾片
9 挥发性盐基氮 烤虾
10 菌落总数 烤鱼片、鱿鱼丝、烤虾
11 大肠菌群 烤鱼片、鱿鱼丝、烤虾
12 致病菌 * 鱿鱼丝
13 沙门氏菌 * 烤鱼片、调味鱼干、烤虾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 烤虾
15 致泻埃希氏菌 * 烤虾
16 单核增生李斯特菌 * 烤虾
17 * 烤鱼片、调味鱼干、烤虾、干海带
18 无机砷 * 鱿鱼干、干贝、鱿鱼丝
19 * 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20 * 烤鱼片、调味鱼干、干贝、鱿鱼丝、鱿鱼干、烤虾、干海带
21 六六六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2 滴滴涕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3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 即食水产品
着色剂 虾米、虾片
二氧化硫 鱿鱼丝(脱皮)、烤鱼片
24 净含量负偏差  
25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主导产品(生、熟各1种)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其中干海参为50个最小包装)。干海参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抽样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干制水产品允许分装。(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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