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包括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相关信息的收集、研究、评议、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反馈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负责与国家质检总局的联络和沟通;负责与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统一组织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并对预警信息的发布进行审批;统一管理全省WTO/TBT-SPS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辖区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负责辖区内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的管理;负责收集和反馈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信息;组织当地支柱产业进行经济性评价研究;及时转发评议和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报告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情况。
第五条 省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通报咨询中心)负责与国家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的沟通;负责对市、县(市、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反馈,组织评议并提出通报评议建议;发布评议和预警信息;负责建立和维护全省WTO/TBT-SPS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地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负责收集和反馈当地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信息;参与通报评议工作;向当地行业协会和企业转发评议和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情况。
第三章 通报信息收集
第七条 通报咨询中心、分中心及工作站和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针对性地收集通报、进出口经济统计和我省支柱产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 通报信息主要收集对象为美国、日本、欧盟等我省主要贸易国(地区)。信息源主要为:
1.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国际贸易组织及我省主要贸易国(地区)、政府机构官方网站;
2. 国家进出口商会、境外客户或进口商;
3. 国内外标准化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其他信息源。
第九条 进出口经济统计信息收集主要对象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计部门等单位。地方支柱产业信息主要由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
第四章 评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报,组织评议:
1. 涉及我省支柱型或特色出口产品、行(产)业的;
2. 涉及产品在海关出口贸易额排名前20位的;
3. 涉及从业人员1万人(含)以上或涉及企业200家(含)以上的;
4.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评议的。
第十一条 省通报咨询中心应做好拟评议的通报和相关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对英文资料进行翻译,并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组织评议的建议。当评议期过短时,省通报咨询中心应通过国家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向通报国提出延长评议期的要求。
第十二条 通报评议形式分为会评、函评和网上评议。
会评是通报评议的主要形式。通报涉及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或技术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会评。
函评及网上评议应是有限使用的评议形式,主要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通报咨询中心开展评议工作,省通报咨询中心负责组织会评、函评和网上评议。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受通报影响的当地支柱产业进行经济性评价分析,提出经济性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省通报咨询中心负责组成评议组,评议组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出口企业代表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 评议组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由评议组长签字确认(附件1)。评议意见包括:
1. 通报涉及产品的出口情况以及对我国(我省)相关行(产)业的影响;
2. 通报涉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国内外现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相关信息的差异;
3. 通报的经济与技术合理性分析;
4. 对通报的意见和建议;
5. 预警等级建议。
第五章 预警等级的评判与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划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两个级别。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红色预警:
1. 涉及我省多个出口支柱型或特色产品、产(行)业的;
2. 涉及产品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3. 对我省国计民生影响特别重大的或通报生效缓冲期较短、情况特别紧急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黄色预警:
1. 涉及产品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
2. 涉及从业人员1万人(含)以上或涉及企业200家(含)以上的;
3. 对我省出口支柱型或特色产品、产(行)业影响严重,但通报生效缓冲期较长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发布红色预警的,省通报咨询中心在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及相关公共媒体上发布。
对符合发布黄色预警的,省通报咨询中心应在评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通报咨询中心应在红色预警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黄色预警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预警信息报送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转发至各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和有关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红色或黄色预警后1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各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重点出口企业转发预警信息。
第六章 预警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收到预警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应收集并汇总企业反馈意见,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通报咨询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各通报咨询分中心(工作站)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经济性评价意见并反馈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五条 省通报咨询中心应建立事先报告制度。对行(产)业影响重大的反馈信息及预警工作要情专报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反馈应对工作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全过程应及时记录,并存档备查(附件2)。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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