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5-09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 (一)现代物流标准化。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三)商贸与市场服务标准化。在农贸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仓储超市、餐饮住宿等领域,推广现代服务技术、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促进便利店、超市、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四)商务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实施会展、广告、咨询与调查、法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连锁经营等中介服务标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社区服务标准化。围绕社区服务中的居家养老、物业管理、美容美发、家电维修、医疗保健、社区治安等内容,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需求的社区服务标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六)体育和文化服务标准化。以体育服务安全、运动健身、体育场所管理、文化娱乐、创意园区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并实施体育和文化服务标准,推动体育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七)信息服务标准化。围绕电子商务服务、信息增值服务、信息服务业集聚区配套服务、服务外包基地配套服务、农村信息化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信息服务行为,保障信息服务安全,促进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八)科技服务标准化。加强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转化标准服务、科技服务业集聚区配套服务等领域标准制修订,提高科技成果的标准转化率,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九)其他服务标准化。开展金融服务、现代农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二)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地市以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试点单位的规模和基础条件满足试点项目实施的要求。 (四)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试点项目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内容具体,符合经济转型升级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性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附表1)。 第七条 每年3月份,省属服务性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向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统一下达立项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试点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建立符合行业科学发展规律的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过程标准的实施,并持续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加强服务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结和对比分析,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报送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实力的服务性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推动服务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试点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前2个月,试点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表》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附表2)进行自我评价。 经自查合格的,向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验收申报表》,附表3)、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验收材料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验收材料初审,并签署验收初审意见后,将验收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工作组,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省服务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组采取“双达标”原则,按照《评价细则》进行评估验收,达到80分以上并且未被否决的,项目验收合格;被否决的或未达到80分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组形成评估验收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估验收材料一般包括:《验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评价细则》、《评估验收报告》(附表5)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项目奖惩 第十八条 项目试点期间,出现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受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撤销试点资格。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按照《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次性给予10至50万元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为浙江名牌。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资讯...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申请入会 鱼百科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邮箱:xiatian3218@163.com
联系电话:0571-88051763
Copyright©2016-2018

浙ICP备160227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2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