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09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为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99号令发布了《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0月 1日开始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
  水生动物是我国出口农产品中最敏感的商品之一。当前我们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方面,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标准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水产养殖和出口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为积极迎接挑战,在总结多年来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出口水生动物出现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并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对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当前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要点
  一是要坚持从源头抓质量的原则,对养殖场、中转场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同时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二是要坚持分析风险、控制风险、以过程监控为主出口前检验为辅的把关原则,建立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要坚持从养殖、捕捞企业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加强在出口运输环节的风险管理;四是要坚持企业是出口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要求养殖场、中转场建立自检自控体系,保证出场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五是要坚持分类管理、扶优汰劣的原则,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检企互动,共同促进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长远,在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矛盾的同时,紧紧围绕逐步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出口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保障体系这条主线开展各项工作。总局将于近期举办培训班,各局也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既要培训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也要培训企业法人和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
  三、精心组织,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
  (一)注册登记。
  1. 新申请注册登记
  自2007年10月1日起,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场新申请注册登记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评审和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申请表、文件审核表、受理通知书、现场评审记录表、评审不符合项跟踪记录表、整改通知书、注册登记编号规则、注册登记证、未获批准通知书、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监管手册样式等见附件(可在总局动植司子网站http://dzwjyjgs.aqsiq.gov.cn下载)。
  2. 清理整顿与过渡期安排
  在不引起出口贸易剧烈波动的原则下,各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对辖区内出境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进行年度审核和清理整顿。对近两年因被国外检出问题至今尚未恢复出口,经调查确认是注册登记养殖场或中转场责任而又无有效改进的,对严重不符合新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应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对发现一般不符合项的,应书面指出不足之处和要求整改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自检自控体系,到2008年底年审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请各局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年度审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包括辖区内有效的出境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的注册登记号、名单、地址、产品种类、养殖/包装)报送总局动植司(名单以EXCEL方式发送至liujl@aqsiq.gov.cn)。
  3. 对外推荐
  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上报,由质检总局统一推外推荐。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二)建立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
  总局已邀请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海洋局有关专家参与,即将成立包括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和检验检疫管理5个方面专家组成的进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专家组。将在全面分析国家海洋监测、近海及江河湖泊水环境监测、国家渔业水质监测和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制订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每年3月份下达监控计划。各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家组,按照总局制订的监控计划要求,对辖区内出境水生动物的有关种类和企业逐一开展风险分析,结合当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监测结果,并对下一年度的监控计划提出建议。各局要指导企业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对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进口国家或地区强制扣留批批查验或命令检查的项目及总局风险警示通报要求加强控制的项目必须纳入自检自控体系中加以控制,保证出境水生动物出场时场检合格。每年1月15日前,各注册登记养殖场必须将上一年度自荐自控体系运转情况和检测结果书面报告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在制订下一年度的监控计划时参考。
  对出境野生水生动物,各局要对辖区内报检出口的种类、捕捞方式、出口模式等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对捕捞渔船予以备案,并将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纳入监控计划,针对出境野生水生动物监管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进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
  (三)日常监管与分类管理。
  各局要把投入品的使用、自检自控体系、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外部环境安全、手册的填写和维护等方面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总局将组织制订出境水生动物养殖、中转、捕捞、运输和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给有关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根据上一年度的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自检自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出口贸易、检验检疫等情况进行分类,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逐步引导和扶持良好记录企业自律自强,合理调配检验检疫资源,重点加强对不良记录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检验检疫和出具证书。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或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严格核定种类和数量,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自检自控、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判定,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进口国家或地区强制扣留批批查验或命令检查的项目及总局风险警示通报要求加强控制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口。
  总局将逐步与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商定动物卫生证书样本并下发执行。向双方已确认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水生动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统一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水生动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对进口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仍须按照规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为3-10天,由各直属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对出境水生动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对出境水生动物装载容器或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报总局动植司批准并备案。
  (六)口岸中转场所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快对口岸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七)加大督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局要根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强化对有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督查力度,严厉查处出口水生动物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平健康的出口贸易环境。同时,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局在执行《管理办法》中发现或遇有问题时,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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