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发布日期:2007-09-06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委托专业委员会,依据评价通则的要求,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不到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商标审查。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参加评价。
(三)许可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有两年或2006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数据的审查
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进行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厂家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备案证明。重点审查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三)申报数据存在明显笔误的,可以在报名推委秘书处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后的核实情况对该数据进行修正,依据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评价打分。申报数据与企业曾经提供给有关部门的数据有较大出入的,取消评价资格。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
评价指标分数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有些指标采取分段计分法,如专利项数等;有些指标使用单独的计分公式,如顾客满意度等;大部分指标采取“连续计分法”,如销售额(量)等。采用连续计分法的指标须确定评价的基础值和基础值得分,算法如下:
 
 
(二)总分数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所填数据进行打分。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市场评价”300分,“质量评价”300分,“效益评价”200分,“发展评价”200分。
三年得分权重分配,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3、0.3、0.4的权重加权平均。
(三)市场评价300分
1.品牌历史20分。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下不得分;3年以上每年计0.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顾客满意度(含品牌知名度),满分80分。
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的消费类产品有T恤衫、糖果、巧克力、派类食品、果汁类饮料、电饭锅、压力锅、内衣、电冰箱、洗衣机、家用分体空调、微波炉、微型计算机、摩托车(100CC以上)等14类产品。申报品牌的顾客满意度分值由秘书处另行提供。
(1)品牌知名度,满分30分。申报企业品牌知名度60以下的0分,60至80的计分方法为:(品牌知名度调查结果-60)×1.5
80以上的,计30分。
(2)顾客满意度,满分50分。申报企业顾客满意度为60以下的0分;60至80的计分方法为:20+(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60)×1.5
顾客满意度80以上的,计50分。
3.申报产品销售额(量)200分/280分(不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的产品)。销售额和销售量的分值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分配,原则上以销售额为主。
申报产品销售额(量)=申报产品国内销售额(量)
+α×申报产品申报品牌出口额(量)
α: 出口系数。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确定出口系数。原则上出口系数为1~1.5。出口额应折算成人民币,汇率统一按1∶7.65计算。
销售额(量)申报条件即基础值,基础值得分不得低于总分值的60%,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四)质量评价300分
1.实物质量水平满分150分。
(1)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及标准水平,满分30分。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提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证书”或提供有关证明),给30分;申报产品类别未采标的,申报产品出口发达国家,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给30分;申报产品的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给15分;其余不给分。
(2)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满分120分。根据申报产品实物质量指标的特点确定打分方法,依据企业提供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计算得分。
2.质量保证能力满分150分。
(1)企业获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分;
(2)企业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奖,10分;
(3)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20分;
(4)企业通过环境体系认证,10分;
(5)企业通过HACCP体系认证,10分;
(6)申报产品获得节能产品认证,10分;
(7)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认证,10分
(8)企业员工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数情况,满分15分;获证人数与从事质量工作的人数的比例,满分5分。
企业员工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中级证书的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给15分。获得初中级证书10人以上(含10人)给10分;5-9人的,给6分;1-4人的,给3分;没有人通过考试的不得分。按申报材料中提供的证书复印件或所列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计算,无证书复印件或未列编号的不得分。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人数与从事质量工作的人数的比例,满分5分。根据比例的大小进行排序,第一名5分,第二名4.5分,以此类推,十名以后不得分。
(9)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情况,满分10分。非常好的,给10分;比较好的给5-8分;一般的给2-4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10)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激活上市的,10分。
(11)根据行业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例如:ISO 9000认证,《测量管理体系》AAA认证、GMP认证、QS 9000认证或《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每项可加5分,满分20分。对没有开展HACCP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的行业,可在其他项目加分,也可根据该产品特点增加“质量保证能力”项目。
(五)效益评价200分
1.企业纳税状况总分110分。
(1)企业纳税总额。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满分40分,其中国税30分,地税10分。
(2)申报产品纳税额。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满分70分,其中国税50分,地税20分。
2.申报产品国税赋税水平。产品实缴国税额与产品总销售额比例即为申报产品的国税赋税水平,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满分50分。
3.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满分20分。
4.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满分20分。
(六)发展评价200分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满分10分。企业新产品应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证书,该项指标得0分。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的比重,满分10分。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3.申报产品获得专利情况,满分80分。在有专利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下,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加5分,最多累计两项;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加10分,最多累计两项;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加20分,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加30分;没有专利的,不给分。
4.申报产品获得科技进步奖情况,满分30分。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计30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计15分。
5.企业参与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定的情况,满分20分。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计20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计15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计10分。
6.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情况,满分20分。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研究中心)的计20分;拥有省级技术中心的计10分。
7.企业拥有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情况,满分10分。
8.企业规模水平,满分20分。
(1)企业总资产规模,满分10分。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2)企业总销售额,满分10分。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七)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制定出每类产品的具体评价细则。评价细则经名推委组织审核批准后生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评价项目。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细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总分数进行排序。
(二)撰写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资格审查、数据审查等情况。
2.说明评价打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3.按照名推委秘书处提供的有关格式,附上各参评企业四大指标的得分和总的得分。
4.提出建议的中国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和理由。
(三)名推委秘书处将评价报告汇总分析后,提交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讨论确定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最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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