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4-07-22 浏览次数: 分类: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管理,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促进我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特色,组织化程度较高,从事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养殖基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以县、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可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申请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 
求》(GB/T18407.4―2001); 
2、区域范围明确,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3.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员; 
4、有相应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标准或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 
5、基地生产的水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标准。 
6、有完善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按规定填写《养殖日志》以及养殖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的采购、储藏、领用记录档案(包括品种、数量、供货商家、采购日期、领用情况、库存等); 
7、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苗种、饲料、鱼药等),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 , 
8、申报基地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 
第六条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实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性监测。申报基地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性监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产品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申报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区域平面示意图(界址图示); 
3、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 ‘ 
4、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范; ’ 
5、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自查报告; 
6、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详见附件二); 
8、基地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申报程序如下: ’ 
申报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O日内,应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基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形成书面报告(详见附件三)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现场调查报告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后,在l 5日内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及《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产品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综合技术评估,并形成基地综合评估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基地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申报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实行动态监测和年度复审制度。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已认定的基地设立长期的环境监测点,进行环境、生产过程的动态监测与评价:结合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过程记录、产品质量 
自评报告等资料,进行基地运营状况评审,并提出基地年度运营评估报告。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己认定基地的年度复审工作,根据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基地年度运营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_批准其继续使用“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称号,并将复审情况在3 O日内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180日内按本办法第七条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撤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并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 
(一)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基地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累计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基地环境受到污染,已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的; 
(四)拒绝实地监测、检查的; 
(五)年度复审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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