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一、意见制定的目的、意义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实践“两山理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浙江是陆域小省、海洋大省,海洋生态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综合管理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海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很有必要就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提出一个指导性的意见。

       二、意见确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本意见是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和发布的,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路子,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综合统筹、协调管控为主线,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港口工作“5+1”部署,着力解决海洋环境承载力不强、海域滩涂资源储备相对不足、海岛海岸线开发与保护失衡、海洋灾害风险上升、海洋管理技术支撑薄弱等问题,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优化海洋资源配置、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夯实海洋基础支撑,全面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为我省从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转变夯实基础。

         总体分八大块,分别从强化意识、资源管控、环境治理、科技创新、防灾减灾、执法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分别阐述,其中第二至第七块是意见的核心部分。

       (一)关于提高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意见分别从“推进海洋港口一体化,统筹规划海洋港口资源”、“加强海岸线资源管理,规范岸线利用秩序”、“严格海域使用管控”、“完善海岛保护与利用机制,优化无居民海岛资源配置”、“提高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海洋非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和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要“围绕‘一体两翼多联’的港口建设格局,统筹管理港口岸线资源”,要“从严管控全省重要深水岸线和相关海域、土地等重要资源,提高海洋港口资源科学管控水平”。

       意见提出要“对海岸线进行分等定级,实施岸线资源管控制度”,要“组织开展我省大陆岸线、海岛岸线和主要河口区域海河分界的勘测和测绘,编制《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以市为单位的海岸线长度保有量控制,有效调控岸线开发布局和规模强度,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要“探索建立自然岸线与生态岸线间的‘占补平衡’制度,新形成的岸线应生态化”。

意见要求“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管控要求,管理各类用海活动”,要“加强和规范围填海活动,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所有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要“优先保障国家、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用海需求,逐步建立海域使用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评估体系”,要“探索建立海域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占用海域空间”。

        意见要求“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各设区市编制本辖区海岛保护实施方案”,要“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开展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情况调查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普查等专项调查,建立无居民海岛监视评价体系”,要“积极推动将重要生态功能海岛纳入辖区内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的范畴,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加强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要“组织在具有典型生态系统或具有重要服务功能特色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意见提出要“控制沿岸粗放式海水养殖规模,支持发展各种集约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的海水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养殖技术和尾水排放控制技术”,“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开发大洋资源,拓展过洋作业”,“鼓励开展海洋生物精深加工和废弃物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鼓励开发海洋新能源,探索潮流能、潮汐能规模化开发”,“鼓励建设东海油气登陆、中转、储运、加工基地及作业补给、装备供应等后方服务基地,支持设立大洋勘探基地,开展深海矿产资源勘探与利用”。

      (二)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意见分别从“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推进陆海统筹治理”、“加大海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整治力度”、“加强海洋生物养护,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和工作要求。

      意见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重点港湾和江河入海口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和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海洋工程环境监控,严格生态环境评价,加大海水质量、沉积物和有害赤潮监测,探索并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逐步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污染治理机制,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台州湾和温州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隘顽湾、漩门湾、大渔湾、渔寮湾、浦坝港和沿浦湾等重要港湾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

意见提出要“编制区域海岸线修复整治规划,加大修复整治投入,保护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一定比例的原生态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统筹推进重点湾区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滚动实施一批整治修复项目,打造‘蓝色海湾’和‘千里黄金海岸带’,形成环杭州湾、甬舟、温台滨海生态廊道,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

意见重申要继续“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严格伏季休渔管理,加大减船转产力度,压减渔业捕捞产能,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贝藻类养殖等海洋碳汇渔业,科学规范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打造浙江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要“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等区域,选划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物种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5000平方公里以上”。

      (三)关于着力补齐海洋科技创新短板。

      意见分别从“开展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布局综合观测网络,构建决策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意见提出要“开展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提高在海洋空间管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集成应用能力”。

提出要“以浙江省海洋科学院的业务化运行为龙头,加强海洋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海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培育壮大涉海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服务水平,发挥海洋科技创新的骨干带头作用”。

要“推进海洋空间资源卫星遥感、低空无人机巡逻和定点在线监控相结合,逐步建立覆盖陆域排污口、重点港湾、河口断面、重要海域、滨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测网”,要“在警戒潮位核定岸段、港区、沿海产业园区等重点保障目标布设海洋灾害观测联网设施,形成‘海陆空’一体化海洋监视监测网络体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全省海洋空间资源现状分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数据采集分析、海洋灾害信息传输评估动态数据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造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决策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四)关于提升海洋灾害预警与防灾减灾能力。

意见提出要“推进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评估、渔港防台风等级评估、海洋灾害灾情等级评估等业务体系建设”,要“加强沿海防潮防台工程建设,建立防台预警和应急保障系统”,要“建设高精度、高分辨率的‘观测—预警—服务’链式海洋灾害预警体系”,要“开展重点岸段漫堤预报和河口地区潮洪联合预报,逐步实现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乐清湾、温州湾等湾区以及绿色石化基地、核电等重点保障目标的海洋灾害精细化预警”,要“加强防灾减灾场所、示范社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社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提升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全省海洋灾害隐患区的重点整治,开展对潜在海洋溢油、危化物等海洋环境污染风险的有效监视监测和风险管控”,要“完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提高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能力”,要“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省市县三级防灾减灾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媒介为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预警报信息,加强边远地区和海上作业渔船的信息服务能力建设,重点解决海洋灾害警报信息传输‘最后一公里’的短板问题”。

     (五)关于推进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与能力建设。

      意见“鼓励鼓励舟山市等地区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统筹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的跨领域、跨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要“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深化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国土、环保和海事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要求“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理顺省市县三级海洋执法事权,理清纵向关系,全面落实执法管理属地责任”。

      意见提出要“着力构建队伍专业化、制度规范化、装备精良化、指挥信息化的海洋执法体系”,要“按照执法能力建设与承担任务相协调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海洋执法装备,提高人防技防融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增设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扩充基层执法力量,创新群防群治,探索建立基层群众协管员队伍,保障执法重心下移”。

      (六)关于强化区(规)划与配套制度建设。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管控制度。编制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区划管控,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区划符合性审查,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评估制度”,要“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行为”。

      意见明确要“建立海洋空间资源资产化管理制度。根据海洋空间资源的区位、使用类型和功能,制定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定期更新并发布县域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评估并及时修订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填海形成土地后的换发证制度和无居民海岛确权使用制度,推进海域(海岛)产权登记工作和交易市场建设”,提出要“建立海洋空间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推进海洋空间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要“制定项目用海跟踪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开发利用后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低效用海评价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海洋空间资源政策性储备、市场化出让制度”。

意见要求“编制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重要岸线、特殊海岛、重要滨海湿地、重要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以及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等,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提出要“健全陆源入海污染物控制制度、区域海洋污染责任机制,强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

      在意见最后“加强工作保障”部分,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海洋宣传和舆情监测、加大科技支撑和政策供给、开展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等四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意见于2017年1月24日签发、2月3日正式印发,自2月24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意见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阮  飚,联系电话:0571-88007083。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2月4日      

来源: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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