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统一按目录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执行。
《通知》提出,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优惠目录(2017年版)详细内容如下,请各企业对照,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详情请登录: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9/t20170925_27109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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