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政〔2017〕31号
关于同意吴兴区设立禁渔期制度的复函
你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设立禁渔制度的请示》(吴政〔2017〕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设立禁渔期制度,具体如下:
(一)禁渔范围:西苕溪(环城河城西水厂至五一大桥)、东苕溪(鲶鱼口水闸至浮玉大桥)、杭湖锡线段(原路村水泥厂至北毗山水闸)、长湖申线段(东仪家漾大桥至五一大桥)、中心城区段(东、南、西、北四水闸)范围内的水域;
(二)禁渔时间:全年;
(三)禁止行为:除休闲游钓以外的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二、有关要求
禁渔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禁渔区的管理力度,加强渔政监督检查,保证禁渔期制度设立的实际效果。
特此函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30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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