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政〔2017〕32号
关于同意在东钱湖(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制度
的复函
贵单位《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在东钱湖(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制度的请示》(甬东旅政〔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东钱湖(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制度,具体如下:
(一)谷子湖
1.禁渔范围:谷子湖西侧至岳王庙与陶公岛指头平行线为界的水域;
2.禁渔时间:全年;
3.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
(二)下水湿地
1.禁渔范围:下水溪至虾公山与二灵山指头平行线为界的水域;
2.禁渔时间:全年;
3.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
(三)马山湿地。
1.禁渔范围:范岙袋至马山指头平行线为界的水域;
2.禁渔时间:全年;
3.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
(四)东钱湖南湖、北湖
1.禁渔范围:东钱湖南湖、北湖水域;
2.禁渔时间:每年3月21日0时至5月20日24时;
3.禁止行为:禁止除蟹笼、延绳钓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
二、有关要求
禁渔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禁渔区的管理力度,加强渔政监督检查,保证禁渔制度设立的实际效果。同时必须考虑渔民的实际生活问题,保证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函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2月1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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