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印发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浙海渔法〔2017〕26号),对海洋与渔业系统现行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统一公告。
2018年1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17年9月19日,省编办《关于省海洋与渔业局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及职责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7〕135号)对我局部分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
为认真贯彻“浙政办发〔2018〕1号”文,做好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与省政府办公厅确定事项目录的衔接落实动态调整工作,及适应我局部分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后实际开展工作的需要,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我局对本系统现行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部分目录和实施机关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次行政许可调整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 1、调整部分许可事项主项和子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取消行政许可主项“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含环保设施验收、拆除或者闲置)”,原有主项下三个子项作如下调整:将原子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设施验收”,调整为主项;将原子项“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核准”调整为行政许可主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的子项;将原子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调整为行政许可主项“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下的子项。 2、调整部分许可事项执行权限 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海洋与渔业局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及职责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7〕135号)的批复,将子项“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实施机关由原“浙江省渔政局,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整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陈 峰 联系电话:0571-88007053
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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