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公开日期:   文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SP36-2018-0004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办〔201823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多跑

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度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516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办理”是指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以下简称“局办事中心”)办理的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在办理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性申请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对缺少或存在缺陷与瑕疵的次要条件(副件)时,由窗口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补正材料后,及时出具相关办理结果(包括决定书、证照、批复等)的审批(服务)过程。

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属关键性材料的,仍按一般补正材料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在局办事中心受理的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办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事窗口受理业务时应当场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二)经办事窗口审查,如申请人申报主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次要条件目录清单(另行公布)的,出具《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1),并要求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容缺补正材料。申请人填妥《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办事窗口应先予受理。

对不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关键性申请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副件)符合容缺办理的,由办事窗口从接受容缺办理申请起,正常开展业务审核、审批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的时限内补正容缺材料后,按承诺的办结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并通过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出具相关办理结果。

第四条  申请人应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履行补正材料的手续,依法开展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实质性审查的办件,也可在上述办理过程补正。

第五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提交补正容缺材料的,由办事窗口出具补正材料催告书(附件3),逾期不提交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作行政申请人收回办事申请,作退件处理。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617日起试行。

 

 

附件1

编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补正材料告知书

              

                日,本中心收到你申请的             办事事项,并对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非关键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

2

(由经办人视申请材料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你出具《容缺办理承诺书》后,本中心可先予以办理,并进入审核程序;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项)的规定,及时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在你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我中心将依法完成办理工作。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备注:本通知一式3份,申请人、业务流转、存档备查各1份。)

 

 

附件2

容缺办理承诺书

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我已了解《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承诺按贵中心《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要求,在      日前一次性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容缺申请材料。

若因故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自行撤回办事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附件3

补正材料催告书

            (申请人)

本办事中心于            日对你(单位)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通知你(单位)于            日前履行补正材料的义务。同时,你(单位)也作了同意延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但至今你(单位)未履行该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7176179条、187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你(单位)自行收回办事申请,我中心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3、本办事中心联系方式:          

 

 

 


抄送: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518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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