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次综合执法督查的通知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5月1日开始,全省2万余艘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全面进入休渔。为打赢全省“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以下简称“三战”),助推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经研究,省协调办决定于5月上旬组织开展第一次全省综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5月8日至5月11日,具体行程由各组组长统筹安排。
二、督查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提升效能”原则,重点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幼鱼保护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三战”行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组织机制情况。是否因地制宜制订印发“三战”行动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按时逐级上报备案;对“三战”工作是否按省协调办关于“三战”实施方案要求,做到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突出重点、全面开展。
(二)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及时全面宣传2018年国家海关伏季休渔制度(主要是辅助船的休渔政策调整、严禁异地休渔等)、幼鱼保护、渔具使用等政策法规;是否设立举报电话等,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三)伏休监管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情况,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尤其是省外渔船和省内异地挂靠渔船);是否按照《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手册》要求,落实应休渔船伏休监管责任人,及时报送应休渔船船位,并落实渔船移泊动态监管制度;是否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拖网改拖虾作业管理的通知》(浙海渔政函〔2017〕23号)要求,严格此类渔船的现场检验(主要是船舶尾部封闭、滚筒拆除等拖网特征的消除)、严格变更作业捕捞证书核发(是否凭检验合格发证)等相关监管工作。
(四)幼鱼保护情况。是否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幼鱼保护决定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实行大中型水产品市场驻场制度,落实重点交通要道设卡检查,强化对港口、市场、饭店、排档等场所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幼鱼等违禁渔获物行为。
(五)渔具清剿情况。是否依托“湾(滩)长制”,及时组织开展禁用渔具清剿,实现辖区内“一电四网”禁用渔具“三不见”;是否组织执法力量,加大渔具生产、经营厂(点)和渔船进出渔港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行为。
(六)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是否推行“渔船监护人”制度,全面落实10人以上高危渔船监管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情况;是否制订方案、安排资金,全面开展12米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完成北斗船位监控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工作。
三、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现场查看、台账查阅和明察暗访形式为主(提供书面工作材料,不听汇报),并视情组织座谈交流,重点督查拖网改拖虾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重点抽查拖虾船、船籍港休渔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市场、码头水产品交易和渔船安全设施、救生设备配置情况。
四、督查分组
此次督查由省协调办牵头,与执法总队“三战”及海监执法工作督查一并组织实施,分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四个督查组,由省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带队,抽调省局渔政处、预报减灾处、执法总队、船检局相关人员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督查。要按照从严从实从简的原则,省市联动,深入一线,抓住重点,查深查细,确保督到实处、查到实情。要及时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并搞好沟通指导。督查结束后,各组要认真总结梳理督查情况,并在5月25日前向省协调办提交督查报告。
(二)精心准备。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要结合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准备座谈交流材料,积极反映成功做法,提出对策建议。
(三)严守规定。督查组和受检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用车、食宿安排等规定,树立省直机关的良好形象。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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