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9 浏览次数: 分类:动态

浙海渔振办〔20187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

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内陆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幼鱼保护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以下简称“三战”)行动。现将《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49

 

 

 

 

 

 

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

 

为巩固深化“一打三整治”成效,坚定不移把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推向纵深,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84号)和省人大《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自201841日到年底,继续在全省开展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以下简称“三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遵循“精准施策、依法处置”原则,强化纵横协同联动,发扬求真务实作风,严管“四类船”(休闲船、渔运船、拖虾船、异地挂靠船)、严打“三种行为”(提前开捕、违规偷捕、线内拖捕)、严守三个“零容忍”(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滥捕幼鱼),按照“打治并举、堵疏结合、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求,全面构建渔业管控长效机制,为决战决胜“浙委发201419号”文件确定的第三阶段渔场资源修复攻坚战开好头、布好局。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保持涉渔“三无”船舶高压严打态势。强化海巡、港清和陆查三位一体打控力度,持续开展以查外逃、漏网涉渔“三无”船舶为重点的“猎狐”行动;密切经信、渔业等部门联动协同,强化沿海小型泡沫筏等涉渔“三无”船舶的源头管控,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遏制涉渔“三无”船舶回潮势头。

(二)严格落实伏休开捕节点渔船“三个一艘”管控。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严格落实伏休开捕节点(重点是81日)开捕渔船“开捕一艘、检查一艘、合格放行一艘”的“三个一艘”要求,严防渔船“带病”出海生产,严禁各类渔船擅自变更作业等提前违规出海生产。

(三)严格落实异地挂靠渔船监管责任。切实贯彻国家、省关于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休渔,严格异地建造渔船的全程监管,严打省外非法入渔渔船。

(四)严格落实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监管。严守916日前辅助船配套服务“以市为单位统筹、船籍港管理和仅限转载船为主”的三项原则,严令“两个一律”(跨市一律不得配套、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去),严控对资源影响大的作业船的配套服务,严格实施总量控制、专项特许、定点上岸、动态监管、日志规范等五项管理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违规辅助船的监管。

(五)严厉打击各种违反伏休规定捕捞行为。坚持区域联动,紧盯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坚持海陆并举,强化渔港监管,实施“定人联船”“依港管船”;坚持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技防+人防”手段,巧用各种战术,严打提前开捕、变相偷捕、非法越捕等各种违反伏休规定捕捞行为。

(六)严厉打击滥捕滥销经济鱼类幼鱼行为。加强渔具检查,落实幼鱼比制度;强化宣传引导,落实签订拒收幼鱼责任书,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制度;严管禁渔区和保护区,狠抓流通管控,严打非法捕销用幼鱼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使用(携带)“一电四网”等禁用渔具行为。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加强对渔具生产、销售厂(点)源头管控,强化渔船进出港检查和海上日常检查,严打非法使用(携带)禁用渔具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41日—430日)

1、宣传发动先行。运用电视、报纸、短信、微信等,强化渔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注重水产交易场所、水产冷库、鱼粉厂、养殖场等业主的教育引导,签订幼鱼保护承诺书或责任状。完善渔业、工商、经信、公安(边防)等多部门集中办公、联合执法、迅速出警机制,建立以市为单位的快速打击和专案处置机动队,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分类处置流程,实施渔获物高效处置。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等机制,织密监管网络。注重发挥967201监督举报电话作用,设立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2、海上检查跟进。统筹推进辖区产卵保护区、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底拖网禁渔区执法监管,严打捕捞小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违反禁渔区、保护区规定从事捕捞等行为,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的一律从重处理。省总队适时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3、陆港巡查并举。全面排查辖区异地挂靠渔船(尤其是省外渔船),逐艘登记备案并逐级上报,并按照“属地管辖”和“船籍港管理”原则,落实后续监管责任。加大重点渔港、码头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帆张网、拖网、拖虾及渔运船的渔具、渔获物,核查渔捞日志和收购、转载记录等情况,严厉查处携带、使用违禁渔具或严重偏离网目尺寸规定渔具的行为,落实幼鱼比制度。对辖区内涉及幼鱼销售、生产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检查,严防超比幼鱼违规交易和利用;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落实基层渔港、滩涂、岸线巡查包干机制,全面清理取缔滩涂串网、地笼网等违禁网具,重点关注船舶修造厂(点),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实取消船厂建造资格。

(二)第二阶段:全面休渔阶段(51日—731日)

1、落实定人联船。按照“属地管理”和“船籍港管理”原则,及时上报应休渔船船位,落实应休渔船伏休监管责任人和渔船移泊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应休渔船进行点名抽查、核实。利用“技防+人防”手段强化对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做到应休渔船动态全时段掌握、全时域掌控,防止应休渔船出海偷捕。按照“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的要求,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伏休;按照省局关于渔船建造相关要求,严格异地建造渔船的全程监管。

2、严密海上管控。以设区市为单位,联合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统编护渔人、护渔船力量,制定海上常态化巡航计划,对管辖海域实施全面巡查管控。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岸基雷达、渔港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统一行动、交叉检查、错时执法,实施海上精准打击,提升执法行动效率。省总队适时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三次联合执法行动。

3、强化渔获物查处。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加强对沿岸非法渔获物管控力度,形成对伏休偷捕和非法渔获物的高压严打态势。联合公安、经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实行大中型水产品市场驻场制度,落实重点交通要道设卡检查,强化对市场、饭店、排档等场所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

(三)第三阶段:陆续开捕阶段(81日—916日)

1、严格开捕检查。强化与乡镇、街道、渔业公司等基层组织的配合,按照“开捕一艘、检查一艘、合格放行一艘”的要求,做好渔船开捕前检查工作。渔政渔监、执法、船检等部门密切配合,使用“海渔通”APP逐艘核查所辖开捕渔船的持证、实际作业类型(方式)、携带网具规格、数量等情况并上传。其中,灯光围(敷)网、拖虾渔船在81日前完成,拖网和帆张网渔船在916日前完成。对渔船结构和设施不符合核定作业类型方式的(拖虾渔船必须不可逆地拆除滚筒、焊死船尾钢板、拆除可用于拖网作业的起网机)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现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出海。要给所有拖虾船主发放告知书,凡是以拖虾名义行拖网作业的,一律顶格处罚。重点县(市、区)要建立逐船盯防责任制,坚决管控好擅自变更作业方式问题。

2、严厉海上打击。做好开捕渔船节点管控,防止出现“抢跑道”违规行为。强化禁渔区线内日常巡查,严厉打击拖虾渔船使用(携带)电脉冲和线内拖捕、灯光围(敷)网及拖虾等渔船变相违规从事拖网作业、外省籍渔船跨界偷捕等严重违规行为。加强对拖网、帆张网(含懒汉网)、渔运船和内河渔船等执法监管,防止违规出海偷捕。省总队联合海警、公安边防及邻省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两次联合执法行动。

3、严控源头管理。密切渔业、公安、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渔具生产、销售厂(点)的检查监管,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电脉冲、地笼网、严重偏离网目尺寸网具等行为;加强对市场、饭店、排档等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转载幼鱼和抱卵梭子蟹行为。坚决贯彻农业部捕捞辅助船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定位拍照、轨迹分析、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渔获物定点上岸监管。

(四)第四阶段:全面开捕阶段(917日至年底)

1、抓好安全执法。加强港口、码头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蟹笼、帆张网、深水流网和涉氨冷藏船等高危渔船,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渔船,一律要求整改,禁止整改完毕前离港。深入重点渔业乡镇、村走访调查,分析研判渔场生产新情况,建立多部门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渔场”建设。

2、强化海上巡查。继续开展海上常态化巡航执法,严管底拖网禁渔区,严打线内拖网、非法使用(携带)电脉冲、多层囊网、密眼衬网、跨区作业及幼鱼比例超标等行为。强化冬汛渔场执法巡查,加大对浙北渔场限额捕捞渔船的检查力度,查处违反限额捕捞制度等行为。

3、深化陆域管控。继续加强对水产品交易场所、冷冻厂、鱼粉厂、养殖场等检查,严查幼鱼比例超标等行为。严格执行限额捕捞制度,加强对限额捕捞配套渔运船渔获物(梭子蟹)投售点的监管,推进限额捕捞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战”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分工,完善工作和考核机制,确保执法成效。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牵头负责制定行动方案,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18425日前,将市级及辖区各县(市、区)行动方案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协同、密切配合,继续深化固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办案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行刑衔接,做好涉刑案件后续情况跟踪。同时,按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通报和涉黑涉恶势力打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执法行动信息,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时曝光重大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制度。加强舆情监测,及早发现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督导,提升保障。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根据地方财力和执法部门实际需求,按照“统一配备、规范使用、强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移动执法终端等装备的经费保障,扎实推进“三战”专项行动。

(五)依法处置,及时总结。严格按照“十个一律”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从严从重处置各类涉渔违法违规案件。强化信用制约手段,将严重违法记录纳入信用系统,及时上报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做好执法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功做法经验化、有效措施制度化。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19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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