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12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资讯

目前质量信用缺失仍是我国质量发展中突出的“软肋”,制假售假等屡见不鲜,广大企业和公众深受其害。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抑制质量失信行为,特别是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树立消费信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极其重要、势在必行。为了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推动企业讲信誉、守规则、重质量,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意义;二、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界定和范围;(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二)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并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取得的证照被吊销的;(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三、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四、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使用和监督。

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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